中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2012年10月26日15: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中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中新网北京10月26日电 题:中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中新网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
从1985年开始酝酿制定到今天获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前后历时27年。在此期间,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发社会公众对“被精神病”问题的高度关注,更使这部法律被寄予较高的期望。
今天,中国的立法者向公众交出答卷。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谁有资格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精神障碍患者?从此有法可依。
该法指出,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且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这意味着,在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方面,该法对“强制治疗权”加大约束,应当说是一个进步。
法案的一些救济手段,也进一步强化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如,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应当承认,“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是少数,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更不能忽视。
因此,杜绝“被精神病”绝非精神卫生法的全部。
这部立法宗旨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通过相应条款来保证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实施住院治疗,防止患者伤及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同时,也将关注放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护和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上。
当前,中国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十分突出。据统计,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其中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与此极为不相称的是,目前中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精神卫生医务人员的收入低、风险高等因素,也造成这方面专业人才队伍的流失。
正因如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隐私权受保护等写进该法。
正因如此,该法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以法的形式从人、财、物等方面来保障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应该看到,这部法律也致力于唤起全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该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通过这些明文规定,来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关爱、帮助和包容精神障碍患者。
一个法治社会,必是一个充分尊重公民精神自由的社会,一个文明社会,必是一个关心公民精神健康的社会。希望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可以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为落实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重要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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