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 |
中新网11月29日电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备受关注的“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今天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冀中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10月15日,该案在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1月18日,冀中星辩护律师刘晓原在微博透露,当天下午接到北京市三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电话。主审法官称,合议庭研究决定,该案只作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让他递交辩护意见。
对此,三中院予以证实,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不过,此案会公开开庭宣判。经法官书面审理,确定29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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