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廉政合同 预防腐败的“高压线” |
“廉政合同”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同政府监督机构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一旦违反,视情节轻重,除了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处罚,还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全文][评论]
|
廉政合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委推行且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将廉政合同写入“条例”,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时,建设单位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供应等合同的同时,都要签订廉政合同。[评论] |
廉政合同主要内容是承诺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互相监督,如有违纪,视情节轻重,将受到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违反合同的事情发生,当事人不仅受到刑事处罚,经济上也会依法处罚。而且触犯廉政合同将被限制进入市场,被列入黑名单,在正规运作的市场经济中,成为不被接纳的人。廉政合同规范了三种处罚,使潜在的违法对象不得不权衡得失,这种作法是通过制度手段遏制腐败的新尝试。[评论] |
|
|
|
|
|
廉政合同观赏性大于实用性 |
“廉政合同”既容易混淆合同的概念,又容易模糊廉政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损害预防工作效果,所以不用也罢。廉政要商量着办。这无疑有害于反腐败工作和预防工作。久而久之,有关单位会振振有词地这样说:凭什么让我们搞预防?[全文][评论] |
廉政合同高估了一些腐败分子的履约能力和“自觉性”。在一些重大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严刑峻法都难以挡住腐败分子的贪欲和黑手,何以天真地以为凭一纸廉政合同就能使他们悬崖勒马?廉与不廉并不是由合同当事人说了算的,而须以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来确定。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当不法分子在评估自己的行为时,如果认为被追究的风险远远低于可预期的利益,签署再多的廉政合同,都无法对其产生有效约束,更不会产生效果。[评论] |
腐败分子并不会因为签了所谓“廉政合同”就会“金盆洗手”,近年来出现的“前腐后继”腐败现象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就连严刑峻法都难以挡住他们的“贪欲”和“黑手”,难道仅凭一纸“廉政合同”就能使他们“遵纪守法”吗?可以说,反腐败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合同则归属于任意性(选择性)规范。[全文][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