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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出台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全文][我来说两句]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调查:偶尔与幼女性行为不算犯罪?
你认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支持,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况且不算犯罪并不等于不违法
反对,如今青少年普遍早熟,没有威慑力的教育手段反而会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不关心,没意见
辩论:放宽未成年人法律约束
是对还是错?
  法律人士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使用法律,更好凸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但也有人担心,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调查][我来说两句][参与辩论]
贯彻“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全文][我来说两句]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全文][我来说两句]
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都算犯罪
·年龄无法查明推定不负刑责
·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索要其他少年少量钱物不算犯罪
·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不算犯罪
·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宣告缓刑
·假释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全文][我来说两句]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六种情形免于处罚
  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
  [全文][我来说两句]
争议一:不满16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
正方: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全文]
反方: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辩论]
争议二: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
正方: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全文]
反方:软暴力将免于法律制裁
  此条司法解释没有对软暴力作出规定,不少使用软暴力的未成年人将因此而免于法律制裁…[辩论][我来说两句]
对未成年人罚得其所、罚当其罪 符合科学
  我国刑法所提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人罚得其所、罚当其罪。
  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来说,最高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既有一般不如何如何的规定,也有何种情形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还有哪些情形下必须予以严惩的规定,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采取了轻刑主义和重刑主义之外的折中原则,也就是我国刑法所提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人罚得其所、罚当其罪。[全文]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司法的人性化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人性,不重视人性可以有法制,但不会有法治。人性在法治中并不只是个空洞的理念,它应该是非常具体地体现在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中的。[全文]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治理少年犯罪

  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尚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往往是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与成年罪犯有着本质的不同。
  仅仅武断地比照成人的量刑标准减刑或免刑,可能影响青少年未来的身心健康,同时会使他们产生对社会的憎恨。[全文]

区别对待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体现法治的进步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行为时,必须十分慎重,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以免扩大打击范围伤及无辜,造成立法上的不公正。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以及处罚的轻重,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全文][我来说两句]

“影响性诉讼”推动中国法治进步

  影响性诉讼,是指为社会广为关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全文][我来说两句]
·变“脸”判决书折射法治进步
·警察出庭作证助推法治进步
·法规违宪 公民可上书“举报”
·从一枪到一针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扩充弱者权利是法治的进步

从宪法取消“反革命罪”说起

  新中国成立五十五年来,刑事法治建设虽历经坎坷,但总的来讲是在不断发展、走向完善之中,刑事法律体系更加严密、科学,刑事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在国际上的影响不断上升。

 刑事法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中国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含义笼统的罪名
·增加了恐怖主义犯罪、洗钱犯罪以及经济领域中的很多新型犯罪
·正当防卫制度、自首立功制度、时效制度、刑罚制度等有了重大变革
·改变了起诉前被告人的称谓,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提前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罚执行制度(包括生命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的改革也正朝着科学、人道、文明的方向发展……[全文][我来说两句]

人权保护 成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焦点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2005年中国媒体用空前的篇幅频频为种种冤案“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越来越成为改革的焦点和专家探讨的课题。

  媒体对冤假错案的曝光程度、对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和对司法改革的促进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而从另外一方面看,这也说明国家的司法机关越来越透明了,实际上,以充分保护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动作”。[全文]

修宪:“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

  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全文][我来说两句]

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正在建立起来

  犯了罪的人仍然是人,仍然是保证其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除外。即使判处死刑生命权被剥夺,在未执行前仍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

  从1979年以来我国通过了近万件涉及到人权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国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权入宪,必然带动人权法律保障方面的新法律草拟出台,本届政府将审议60件法律法案,包括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法等等,一个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会建立起来。[全文][我来说两句]

最高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终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中央下了决心。”
   “随着对人权保障不断重视,死刑成为一个敏感问题,是我们人权外交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全文]

当前司法改革的头等大事

  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头等重要的大事,将会对我国社会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早日收回,不仅能够实现多年来立法、司法机关和公众的愿望,而且符合人权入宪的要求,符合慎用死刑、少用死刑的国际趋势,“更重要的是,收回死刑复核权,标志着死刑判决回归即有的立法精神——由最高司法机关决定死刑。”[全文][我来说两句]

收回死刑复核权 是司法改革重要一环?

  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至少可以肯定会减少冤假错案的比例。过去是上诉和死刑复核合而为一,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上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全文][我来说两句]

废除死刑之争
  “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全文]
未成年人刑事案司法解释
改革背景:“二五纲要”向司法现代化迈进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是继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

现代的司法理念逐渐得到普及和加强:一些现代司法理念,比如,司法中立、控辩双方权利平等、司法功能的有限性、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也都是近年才慢慢得到普及和强化的。
摆脱地方行政部门干扰办案:地方法院现行的财务体制是,办案经费归地市一级政府划拨,给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了障碍,特别是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当地税务部门的案件更是难以秉公执法。
既要改革,又要稳步前进:“二五纲要”向司法现代化迈进,方向是对的…[全文]

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公正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35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在保障人权、降低司法服务门槛以及加强监督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

保障人的权利:35项改革项目中,包括取得重大进展的10项改革措施之一的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以及劳教体制改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都明确表达着保障人的权利这一理念。
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谋求社会全体人群可以平等便捷地享受到司法资源,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方向。
监督保证公正:加强监督不仅在于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在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自身的内外部监督。[全文][我来说两句]

2006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关键性一年

  司法体制相关的三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司法机关经费来源的地方化:司法机关经费来源的地方化使其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有了生存的空间。
司法人员产生的地方化:司法人员产生的地方化使它们受制于地方人大,会使司法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司法独立有了困难。
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使司法官地位出现了差异,他们的司法带有了长官意志,司法官的独立司法就有了麻烦。[全文][我来说两句]

·2006法治展望:让法治的光芒照在每个公民身上

第202期 06-02-09 责编: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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