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成本太高 英雄流血又流泪
一些好心的人捡到弃婴,送医院进行救治,医院首先要交数额不小的住院押金,但并非每一个人随时都可以付得起;既便弃婴是健康的,不用进医院,但自家收养却不符合法律规定;抱着孩子找街道或村委会,对方让找派出所;找到派出所,对方让找民政局;找到民政局,对方让找福利院……前车之鉴是,你可以当个看客,最多受到“非看客”道义上的遣责,而且不是指名道姓的;你要是不当看客,那就少不了麻烦缠身,甚至是倾家荡产…[详细]
义务不是义务,权利不成权利
见义勇为者利益没有保障
就“看客”本身而言,无一例外想到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言下之意就是,这些都是闲事。所谓闲事,一表示与已无关,二证明不是应该承担的义务。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尽管传统道德要求人们见义勇为,但成本超过当事者的承受限度时,人们当看客也是情有可原。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人们眼里却不被当成义务看待时,我们就要反思: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有没有赋予同等的权利,或是赋予主张权利的刚性。[详细][评论]
不报案不受理
不求助不救助 制度的冷漠是人心假冷的根源
对于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救助,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国家福利事业的一部分。但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我们看到,这种救助的本质是被救助者上门求助,而非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自上而下的主动提供救助;政府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院对弃婴是收养,而非先是一种主动的收留。国家法律和传统道德笼统的要求,无法解决国民当看客的“劣根性”。[详细][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