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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场击毙持砖嫌犯引发网友质疑 律师称应立案调查

  河南近日发生一起歹徒暴力拒捕事件:一名涉嫌盗窃的男子堵死大门,独自守在一处院落内,用砖头等器械袭击民警和群众。对峙数小时民警鸣枪警告无效后,“神枪手”当场将歹徒击毙。事后不少群众向公安局送去锦旗,却引发一番争议。一些网友对警方击毙“持砖歹徒”的必要性提出质疑。【如果你在现场怎么做?

警察击毙嫌犯天经地义,为何引发热议
 
持砖嫌犯被包围
  ·焦点一:嫌犯持的不是枪,是砖头
   当时刀子已经不在他的手中,他时而拿起钉钯,时而掂起砖头,凭借院落的屏障负隅顽抗。但活动范围只局限于院内,既不会再威胁到民警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他所作的不过是“困兽之斗”而已…[详细]

被击毙后还戴着手铐
  ·焦点二:警方不是击伤,直接击毙
   只要有所防备,再有盾牌防身,几名民警足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其制伏,只须击中嫌犯的四肢等非要害部位就够了。执行任务的民警是河南省公安厅授誉的“神枪手”,要达到“只废武功,不取性命”肯定不成问题…[详细]

嫌犯疑有精神病
  ·焦点三:击毙的不是常人,是疯子
   警方向嫌疑人鸣枪警告后,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会停止反抗,但是他不但没有躲避,还站在那里继续掷砖反击,这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但是“大部分群众认为,这个嫌疑人看似疯癫,其实,这是他伪装的,目的是迷惑大家”…[详细]

网友辩论台:警方该不该击毙持砖凶徒
·支持方:不击毙后患无穷
   搜狐社区网友大苗山:这种人毙得好。如果不毙,出来会做更多坏事。而且如何真的今后报复,杀死村里几个人。为什么不早点毙他?中国人的悲哀,失去了应有的判断能力。总为坏人为开脱,可从未为安份守已的人着想。
·反对方:太缺乏职业素养
   搜狐社区网友许多怀念:开枪的依据是什么?他的行为威胁到了什么?不要把一般性犯罪和恶性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草率击毙,那就不用检察和法院了;我建议酒后驾车,偷人家苹果等都击毙了事,我也该变买家产去当警察了!

·支持方:击毙才有安全感
   搜狐网友:“当场击毙”完全正确。社会成本最低,威慑效果最好,当地百姓安全感最强。面对罪恶,警察就该学会果断开枪,不然,这么混乱的社会,我们没有安全感。
·反对方:击毙太简单粗暴
   搜狐湖南省娄底市网友:用催泪瓦斯、塑料子弹、高压水枪等等就能解决问题。以杀人为解决一般问题其实是特权思维,是粗浅思维,是对人群及其有害的思维。

·支持方:击毙是国际惯例
   搜狐北京市网友:袭警在其他国家是大罪过,只要敢袭警,无论它是用什么警察都可以击毙。在中国,警察一样可以这样做,否则警察的威严何在,如何面对更凶恶的歹徒。我们坚决支持警察的正义行为!
·反对方:警方应备软武器
   搜狐社区网友duyt:在对待城市暴力犯罪的措施上,我们的警察除了使用硬杀伤武器外,不能多装备一些软杀伤武器吗?例如催泪瓦斯、辣椒水喷射器、橡皮子弹、麻醉弹,迫不得已至少也可采取射伤而非射杀措施。

·支持方:赖活不如痛快死
   搜狐网友:不击毙?击伤了你花钱给治?放出来继续伤人。哪天一高兴点个火,拿个棒子打个人什么的。虽然对他很残忍,但确对多数老百姓有益。武疯子,确实没地方安置。
·反对方:击毙还带手铐?
   搜狐社区网友哈麻花:奇怪了,明明击毙了,为什么照片上还戴了手铐?甲:尸体也反拷双手是啥意思,显示自己英雄?太不人道了。网友乙:挺滑稽的。网友丙:怕诈尸啊?

我们双手支持严厉打击,但请三思后行
 
多少案件成为悬案
  ·一枪击毙不利于破案:切莫死无对证
   哈尔滨特大凶杀案嫌犯当场被击毙,事后专家鉴定:作案的动机是由于脑外重伤导致的不完整人格和生理激情所致,并非蓄意制造事端、报复社会。“生理激情”引发热议,网友直言嫌犯死了还要“被代表”。[搜狐社区网友凯旋车友:死无对证,专家只当学术研究]

一命偿一命
  ·一枪击毙不利于和谐:切莫滥杀无辜
   黑龙江大庆上演了一场“狗食主人”的人间悲剧,男主人张明命丧爱犬之口。警方将两条价值不菲的狗一并击毙,事后确定张明头部和脖子上的皮肉均是被藏獒“妞妞”啃食的。结果孤儿寡母彻底断了经济来源,网友大呼冤枉。[搜狐网友:可怜“黑贝”做了陪葬品]

执法者更要守法
  ·一枪击毙不利于法治:切莫执法犯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夏邑县的这一案例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呢?[搜狐网友: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

生命诚可贵:公权不是一种居高临下的草率处置

  无论死者是一个盗窃犯,还是一个普通人,其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法律判处其死刑之前,其生命权都是不应被草率剥夺的。因此,作为肩负社会安定责任、保证人民安全的警方,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做到依法行事,更何况是使用致命性警用武器。因为,对于生命而言,是不能重来的,而对于法律来说,这种无上的社会准则,更不能被草率的决定践踏。
  执法不仅要公,而且要达到执法的社会效用。因为身着警服拥有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力,但是要记住武器的使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绝不可以漠视生命滥用武力。【我来说两句

新闻现场
视频直击:河南持刀疑犯暴力拒捕 被民警当场击毙
法律手册
 《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击毙的N个理由
妨碍公务比击毙

·NO.1:妨碍公务-四川男子被击毙
   四川广元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办公室主任范永昌通报一起发生在虎跳场镇的妨害公务案有关情况,其中2名民警受伤,1名疑犯中枪之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详细]

王厚军因持枪拒捕被击毙

·NO.2:拒捕-公安部A级通缉逃犯被击毙
   记者从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获悉,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黑龙江省警方悬赏10万元缉拿的袭警抢枪嫌犯王厚军因持枪拒捕,9月8日被黑龙江省警方击毙…[详细]

深圳警方击毙嫌疑犯

·NO.3:袭警-深圳警方击毙嫌疑犯
   警方搜查一名涉嫌拉人上车抢劫、强奸的犯罪嫌疑人时,嫌犯突然持刀欲袭警拒捕,被深圳宝安警方当场击毙,检察院初步认定民警开枪合法…[详细]

劫持人质被击毙

·NO.4:劫持人质-云南警方当场击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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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两只东北虎被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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