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贴条没问题,执法权力须回本位 |
有交警认为,协管员“贴条”不是执法行为,只是采集违法信息的行为。这种观点经不起推敲,难道执法者采集违法信息的行为不是执法行为的环节吗?,因为“条”的内容是交通协管员直接填写,并且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司机或者车主的权利、义务。的确,“贴条”不是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前的一个既有法律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行政行为。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其权力的合法来源,并由合法主体行使,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
★ 执法要公正不能缺少“程序正义” |
一个行政行为只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正当程序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我们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仅看结果而不顾程序的执法,同样与“依法行政”相背离。[详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