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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策划 No.1182011.8.2

  2004年,伊朗女大学生阿米娜遭到求爱者的攻击,她被硫酸毁容并失去了一只眼睛。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让他受受同样痛苦”的请求。但是在最后一刻,阿米娜放弃了这个权力,她决定宽恕这个几乎毁掉她一生的人,让其继续服刑赎罪,而不是被自己以同样惨烈的方式夺去眼睛和容貌。[你怎么看这件事]

惨剧的受害者为什么选择了宽恕

是为了医疗费?是为了国家?是因为别人的请求?还是因为她宽恕了这个行凶者,不愿对他做同样的事情?

上述可能性只是猜测,但有一点是清楚的

上面的可能性都只是一些猜测。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根据阿米娜所说,即便是取消了“以眼还眼”或者做出赔偿,凶手也不会提前获释。

法律会给予惩罚,避免人为过度报复

“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法律应该给犯罪者以适当的惩罚,但是应避免人为的过度报复。

 惨剧的受害者为什么在最后一刻放弃了以眼还眼?

  “有很多国家都在盯着我们在这件事上会怎么做…所以,我是为了我的国家而这样做(放弃以眼还眼)的”。受害者阿米娜如是说。除了这个理由,还有什么原因可以让她放弃对于凶手的严苛惩罚吗?是因为别人对她的威胁?为了自己的国家?为了获得医药费?还是仅仅因为不忍和宽恕?[你怎么看这件事]

   一场求爱引发的血案,两个破碎的人生 

  2004年,马吉德(Majid Movahedi)在跟踪其大学同学阿米娜(Ameneh Bahrami)几个月后,在一个公交站向她求婚。遭到拒绝后,他把硫酸泼向了阿米娜的眼睛,导致其毁容、失明,并接受了19次手术。案发后,法庭判决马吉德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同时入狱。但阿米娜拒绝赔偿,而是要求让对方也尝尝她6年多以来经受的痛苦。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的请求。根据判决,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阿米娜把硫酸滴进他的眼睛,每只眼睛20滴(一说5滴)。这个判决在伊朗引起巨大争议,成为媒体和公众争论不休的话题。图为凶手马吉德。

   受害者宽恕施暴者,是为了她的祖国? 

  阿米娜说:“有很多国家都在盯着我们在这件事上会怎么做…所以,我是为了我的国家而这样做(放弃以眼还眼)的”。那么,阿米娜是因为她的祖国而宽恕马吉德的?伊朗近期成为西方媒体焦点的案例其实并非只有这一起,之前著名的妇女因通奸杀夫被判石刑(用石头砸死)的案子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国际舆论(包括伊朗国内也存在争议)几乎一边倒地批评类似做法,如果是伊朗有关部门最终决定向阿米娜施压,使其最终放弃了以“以眼还眼”的方式惩罚马吉德,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

   为了重新获得医药费,她宽恕了伤害自己的人? 

  事发后,阿米娜一开始放弃了法庭判决的给她的赔偿(1.9万英镑),而要求对施暴者“以眼还眼”(除非他能支付200万欧元的赔偿金)。这次,阿米娜放弃了“以眼还眼”的要求,但是据报道她提出将向马吉德家索要约15万欧元的治疗费用。脸部受损、眼睛失明,需要的治疗及康复费用确实不是一笔小数字。如果阿米娜不提出索赔,那么这对于一个个人来说也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所以如果她为了获得医疗费用而放弃了本来主张的残酷刑罚,那么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她的人生还很长,她还要正常地生活下去。

   她遭到威胁或受到请求,还是她不忍这样去做? 

  马吉德的母亲曾经给阿米娜的父母打电话请求宽恕。“她说如果能保住眼睛,马吉德将永远为我做事“。当时阿米娜拒绝了马吉德家,她表示“现在已经晚了”。之后因为坚持“以眼还眼”,阿米娜还受到了死亡威胁。很难说她是不是因为以上因素放弃了自己的决定,但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到最后一刻才取消了行刑,应该可以证明她并不惧怕威胁。阿米娜说:“7年来,我一直在努力,向世人证明,一个对他人泼硫酸的人应该受到‘毁去双眼’的刑罚,但今天,我宽恕他,因为这是我的权利”。她的母亲说:“我为女儿骄傲……她有勇气宽恕马吉德。这种宽恕可以让梅奈赫和我们一家平静。”那么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阿米娜也可能是因为不忍做同样的事情,而宽恕了行凶者。

 
 上述可能性只是猜测,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凶手不会因作出赔偿而提前释放

  伊朗总检察长多拉塔巴迪高度赞扬阿米娜的这一决定,并透露这一“盲刑”险些就得到了执行。“今天在德黑兰医院,对马吉德的盲刑已准备就绪,一名眼科专家和法院代表到场监督,就在这时阿米娜宽恕了他”。阿米娜告诉媒体,马吉德不会因为作出赔偿而被提前释放,他将全部执行完自己的刑期……[你怎么看这件事?]

保护受害者利益,经济补偿不能代替刑罚

阿米娜起初索要200万欧元的赔偿金,后来索要的赔偿金数额改为15万欧元。可以肯定的是阿米娜已经明确表示,马吉德不会因为取消了“以眼还眼”的刑罚或者作出赔偿而被提前释放,他将肯定在监狱度完他10-12年的刑期。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它用等价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代替以肉体伤害报复肉体伤害。应该说,补偿被害人的制度是必要的,在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从轻量刑。但是另一方面,应该存在对这一制度监督,以避免该做法在部分情况下被人为滥用,从而最终给外界留下“拿钱买命”的疑问。

事件尚未结束,最终决定权归司法部门

虽然阿米娜决定放弃对马吉德“以眼还眼”,但是目前尚不清楚穆瓦赫迪是否会免于刑罚。德黑兰检察官阿巴斯-贾法里-多拉塔巴迪虽然赞赏阿米娜的行为,但强调决定权归司法部门所有。所以,这一事件的最终发展还是要看伊朗司法部门如何裁决。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即然事件受害者同意不再“以眼还眼”,那么凶手至少多了一点逃脱刑罚的期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总之,目前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凶手在刑期部分不会有所缩水,这样就已经很好。

 如果“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

  甘地说:“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我们无从得知阿米娜真实的想法,也无意讨论“废除死刑”之类的话题。在法律的惩罚与人性的良知面前,到底应该选择宽恕?还是严厉地惩罚?这问题没有答案,有一千个读者便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这个故事应该可以给我们很多人以启示…… [你还想到了什么?]

   “以眼还眼”的发展和变迁--它是如何而来的 

  伊朗法院判处对马吉德施行以眼还眼的惩罚,依据的那种古老法律叫做lex talionis,翻译成英语就是the law of retaliation。意思是,对侵犯者施行与其侵犯行为相当的惩罚。Lex talionis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就如同瞎了眼的阿米娜也要弄瞎马吉德的眼睛。广义的便是所谓的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例如,剁掉偷窃罪的一只手,用杀人者的刀子处死杀人者,用火烧死纵火犯等等。这些古老的惩罚形式在大多数现代国家中已经不再使用。

  以眼还眼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起先在群体中由成员们自己来实行,以维持某种基本的正义秩序,但是,这个惩罚职能渐渐转移到群体合法权威的手中,这些权威中最重要的便是国家。早在大约公元前1700年代,古代巴比伦帝国的统治者汉谟拉比就制定包括以眼还眼的法典。这是一个关于报复的法典。到古希腊的时候,报复正义的观念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标志着人类社会从部落向城邦的重要转变。古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让我们看到的就是这种转变。

   法律的惩罚就是一种报复,但应该避免过度报复 

  人类有报复别人的自然天性,往往不只是报复,而且是过度报复。我们常听到有人说,对某某伤害要予以“加倍偿还”,或者为一点什么事就要别人“倾家荡产”或“永世不得翻身”。这些都是报复天性的自然流露。用等价补偿解释“以眼还眼”,这比较符合现代人的惩罚正义观念,因为它既顺应人的报复天性,同时也要约束这种天性。这是起码程度的文明要求:既不对人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要放纵人性。对于复仇心态,美国密歇根大学的布莱德·布施曼得出这样的研究结论:当人们感到愤怒并试图开展报复行为时,左前额叶大脑皮层的脑电活动会明显增强,类似的脑电活动和饥饿时遇到食物的反应一致,布施曼将其称为“快感”,“明知有危险还是会以极端的方式复仇,这和人们明知会发胖还是忍不住吃巧克力是一样的”。一项有趣的实验显示,参加实验的学生预先服用一种药物,他们被告知吃了这种药后,就没法体验到快感。这些“没有快感”的学生即使被恶意嘲笑,也不会产生什么报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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