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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7日 第901期

“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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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三,让人恨的牙痒痒,社会上基本不待见,于是为了保障原配的利益,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支招:一旦发现配偶出轨,可以让其写下保证书,这类文字应写明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法官同时介绍:只要能掌握男女入住宾馆的记录,就基本上稳操胜券了。如果能提供多次开房的宾馆记录,法院就会推定认为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而只有QQ聊天记录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采信的。有人不禁想问说这是有罪推定又再一次开始了吗?

新闻回顾:法院支招捉小三:宾馆入住记录视为“捉奸在床”

BRIEF 1

一场捉奸引发的“有罪推定”

到底什么是有罪推定呢?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总是习惯先假设

BRIEF 2

有罪推定或许合理,但会给很多人带来伤害

“有罪推定”的惯性造成的悲剧

BRIEF 3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法制的进步

有罪推定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无罪推定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

BRIEF 1

一场捉奸引发的“有罪推定”

到底什么是有罪推定呢?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总是习惯先假设

  半数以上离婚案牵扯“小三”这是市一中院调研后得出的结论。但是,“小三”往往比较隐蔽,难以搜集相关证据,这种案件中,受害者一般是女方,所以为了保障女方利益,一提起小三,大家先假定你有罪,然后再搜证。

“有罪推定”先说你有罪再帮你赎罪

  讲个故事让你明白啥是有罪推定:邻居到衙门告你昨夜偷鸡,县老爷就预设你确实犯了偷鸡的罪,除非你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偷鸡——比如隔壁村李寡妇哭喊着帮你证明你昨夜其实在她家吃火锅吃到凌晨——你才算没罪。这样的就算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小三招人恨

  去年在网上疯传的,新郎和新娘的好朋友搞婚外恋新娘自杀,到底事实怎么样还没搞清楚,网友已经在微博上对新郎和“小三”开始口诛笔伐,最后导致新郎和新郎的家人生活都很困扰,甚至导致了新郎的自杀。

我们恨官二代,所以合肥毁容案中官二代一定是错的

  如果这个案件成为一个促进社会矛盾激化和有罪推定的案件,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倒退的。合肥的毁容案就是一个普通的毁容案,与官二代无关,凶手父母不过是一个科级职员,在合肥这样的省会城市当中与北京的处级干部一样多,根本不可能仅仅因为他的身份就让警察害怕而不敢处理案件,如果是其父母托情的话,则是一个一般腐败问题,真正的官二代是应当指高官身份特殊,警察仅仅因为其身份就害怕不敢管,其身份本身就可以带来非法利益 。而大众情绪是被调动的,一看到官二代给大众的感觉就是衙内恶少,纨绔子弟欺男霸女。

坐过牢的人,对他们要格外严查,这也是有罪推定

  兰州一位网友6日发帖求助,自称是两劳释放人员,每次到网吧刷二代身份证实名上网后都会有警察赶到盘查他,警察告诉他只要他用身份证上网警方就会接到报警。兰州当地警方证实,有“犯罪记录”的人上网必定每次被盘查。兰州警方的做法无疑是在走着“有罪推定”的老路。对于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或者说假定其为犯罪嫌疑人。这样的有罪推定已经应该推出历史的舞台,改为无罪推定的程序。

我们总是觉得没有“纯洁的男女关系”于是认定娱乐圈的大染缸女明星不脱不能上位

  每每看到有哪个导演拍什么新的戏剧了,一个女明星的走红,网友总是开始在说一定是这个女明星被谁谁谁包养了,被哪个导演睡了,家里有背景啊等等来说这个女明星,所以很多女明星就这样躺着也中枪了。

发廊美容粉红色的灯就是非法卖淫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有人可能会认同祥符派出所的推测———有些美容、美发休闲店里面没有美容、美发工具,却放着许多床,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所以有理由怀疑从业者涉嫌卖淫。情理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推断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仅仅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特别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派出所是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BRIEF 2

有罪推定或许合理,但会给很多人带来伤害

“有罪推定”的惯性造成的悲剧

  “有罪推定”的惯性会造成很多悲剧,比如当年的赵作海案的悲剧
  我们常常听说刑讯逼供,这是我们都不乐意见到的,但是这个就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之上的,就像农民赵作海在被无端关押了11年之久后被放出了监狱,却并不是司法部门自己纠正冤假错案而释放的。而是案件的所谓“被害人”“复活”后才被释放的。换句话说:如果此“被害人”不“复活”的话,可怜的老赵至死也不能洗请罪名了,其家属也将永远背负“杀人犯”亲属恶名。

  当年震惊媒体和社会的佘祥林杀妻案在被广泛报道之后,这个男人终于沉冤得雪。佘祥林得到了他的清白,被宣布无罪开释, 虽然他为此已付出3995天囚禁的代价。
  2005年4月7日,新华社在通讯《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中披露了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的佘案教训:
“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祥林案件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

没证据的时候我们就不要乱给别人“定罪”

  如上面说的发廊女的故事,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给人以“此人是卖淫女”的暗示,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信寄到“发廊女”的老家,她们的家人会以什么的心态和眼神看待自己的亲人?这对“发廊女”的声誉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详细]

BRIEF 3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法制的进步

有罪推定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无罪推定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

  【无罪推定】先预设你是清白的再去找你犯罪的证据
  我们也讲个故事,无罪推定就是:邻居到衙门告你昨夜偷鸡,县老爷预设你清白,除非他能找到你果真偷鸡的证据——隔壁村李寡妇说昨夜你莫名其妙请她吃鸡肉火锅,衙役从你家垃圾桶翻出鸡骨头做DNA鉴定,结果此受害鸡与邻居家老母鸡乃母子关系——你才算有罪。

“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

  “有罪推定”思维,本质在于民众缺乏诉求权益的渠道,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亟需加强监管和完善。司法系统仍然与行政职能部门、大型国有集团存在利益上的千丝万缕联系,权钱联姻容易使责任的追究成为单方面行为,使得民众成为利益集团间妥协的牺牲品。换一个角度想,倘若任由银行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延续下去,极易促使更多的民众走上对立面。对于类似事件的评断,同样不辨是非,将责任一味推给银行、职能行使者,对于精英官员阶层、国企高管积聚不满和排斥的心理,那么潜在的社会风险将是显而易见的。[详细]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是法制的进步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政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陪审团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对此,人们认为这是民主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因证据不足而放走“坏人”,就意味着“坏人”还有机会继续为非作歹,社会因此就多一分危险。作为公民,我们能做的不只是面对不公时“恶意揣测”和大声质疑,更多地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用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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