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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娼很严重 党纪国法都不容

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的“嫖娼”视频,让人很容易联想起今年8月1日开始流传的上海法官嫖娼视频。视频流传5天后,上海市纪委即公布了处理结果。确认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副庭长赵明华,纪检组副组长倪政文等3人参与嫖娼活动,开除其党籍公职,并行政拘留10天。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参与当晚娱乐活动但未嫖娼,予以撤职并留党察看两年。[详细]

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一个都不能少

上述对上海法官的处理结果,包含着治安处罚(行政就留10天)和行政处分(撤职)两种。如果是普通公民嫖娼被警察抓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但公务员在接受治安处罚之外,也要接受行政处分。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的惩戒行为。它与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在适用上并不排斥,即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已经受到行政处分,并不影响依法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现行《公务员法》均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参与色情活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参与嫖娼、卖淫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选择撤职还是开除,可以视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选择适用。 上海法官嫖娼案中,王国军参与当晚娱乐活动但未嫖娼,予以撤职,而非像其他三位参与嫖娼者那样给予开除处分。

党纪对嫖娼规定更严 一票否决

2010年,广东省纪委副书记丘海曾点评了和广东官场有关的腐败人物,诸如陈绍基、王华元、黄松有等高官,“中纪委领导对陈绍基案、王华元案、黄松有等案的评价是,都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嫖娼。” 丘海说,党员干部嫖娼是一票否决的。 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处罚幅度,执法机关可视情节选择适用,而党纪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

之所以这么严格,是出于对党员先进性的特殊要求,党的纪律对嫖娼卖淫行为的处罚幅度只有一档,即开除党籍,没有视行为情节轻重选择适用处分档次的空间。更重要的是,与刑法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中没有关于违纪行为的预备、未遂、中止的明文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纪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六种法定情形也不包括违纪的未完成形态,也就是说在纪律规范上不存在违纪未遂。 [详细]

公务员为何没有“嫖娼权”

一直倡导老百姓嫖娼非罪化的学者李银河,却是公务员严禁嫖娼的支持者。她认为老百姓可以从性需要的角度去嫖娼,但是官员嫖娼很多是权色交易或者收保护费性质的腐败。从反腐败的角度,应规定公务员不许涉足色情赌博场所,澳门即存在此种规定。[详细]

比嫖娼轻的各种各样的不正当性关系

湖北法官视频爆出后,湖北省纪委、省高院组织调查,经查庭长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研究决定提请依法免去其庭长职务。即便不是嫖娼,避免了治安处罚,但依据党纪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他将不会逃脱处罚。

湖北庭长张军被提请依法免职和哪个规定有关?

依法免去张军庭长职务可能是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下文称条例),最高法2010年出台的此条例提到:“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据律师王才亮分析,若张军仅仅是婚外情而无其他情况则不会免职。很可能视频中那个女人是当事人亲属或辩护律师,那么符合“与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这一点,予以较严重的免职处罚。 [详细]

张军的下一步:通奸和包养情妇属党纪范畴

被提请免职后的张军,将依纪作进一步处理。这里的依纪是党纪。 和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可以说是“通奸”。有报道说这名女性是律师,如果属实,也可能张军被认定利用职权和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两种行为都属党纪范畴。 2004年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的干部与情色相关的,大部分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两章。 两个人“通奸”并不犯法,所以只存在于党纪处分中。一般来说,只要结了婚的党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都算“通奸”。这一点,党纪比政纪严,《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没有“通奸”的表述。 通奸在党纪中专门加了个条件,就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这比嫖娼的一票否决轻多了。 其后是“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种至少要撤销党内职务,但如果不严重,可以保留党籍——王立军的违纪通报,就有“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描述,有的还会加上“长期”。 更严重的是包养情妇(夫),这在党纪中和重婚一样严重,都是直接“开除党籍”。 [详细]

男法官和女律师偷情挑战司法公正

重庆律师周立太就此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法官与律师本应共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但不知从何时起,法官与律师的组合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特别是女律师与男法官这种“特殊”的组合,近年来出现不少女律师搞倒男法官的案件。 “律师当法官情妇”,看成一个隐喻,它折射出中国法治的不健全,在绝大多数资源还在被公权机关垄断的情况之下,律师的生存环境尴尬,以致出现个别律师依附于异化的公权,勾结法官、斡旋行贿。这不仅导致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的下降,而且也给律师行业抹了黑。

法院人士的男女关系为何重要

法官的不正当性行为 不是私德

法官嫖娼触及到权力系统的信用底线。原本是公序良俗与正义的捍卫者的法官却集体嫖娼,不仅是私德问题,公众有理由怀疑其执法公正性。法官虽然不是一般的政客,但法官同样掌握公权力,而且是守护社会底线、象征司法公正的公权力。法官嫖娼意味着司法公正的沦落。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讲话中指出,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

罚得还不够重 “性贿赂”入罪正其时

公务员接受异性服务,在中国社会非常普遍。但很多嫖娼和男女作风问题,都是通过查贪官贪腐行为顺藤摸瓜的结果,打击面有限,对公务员起不到威慑作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几名法官的处理其实已经是相关规定里“最重的”。但其嫖娼或与女性保持不正当性行为本身还是不能刑事追责。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至今,在打击腐败犯罪行为方面,着墨不少,如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员”纳入到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等等。但在受贿罪的构成方面,始终强调的是“收受财物”,这一规定导致权力掌控者非法获得的诸多不当利益不能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