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父母立下遗嘱将祖屋留给儿子一人,而且这遗嘱只有私章而没有亲笔签名,于是广州市民杜女士打起了状告公证处的“民告官”官司。日前,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她坚决认为,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对其父母所作的遗嘱公证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公证。
祖屋只留给兄弟
杜女士告公证处这场官司,是由一份尘封了十几年的遗嘱引起的。她诉称,今年4月初,她回娘家找东西,却意外地翻出了一份遗嘱和相关公证。遗嘱落款盖着其父母的私章,表示夫妻俩将来去世后,祖屋房产指定由儿子杜华(化名)一人继承。假如其他女儿因特殊原因无公房住时,应征得儿子同意才可居住。
立下遗嘱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7日,同一天,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为这份遗嘱作出公证,杜女士对此难以置信。但父母均已逝世,他们生前也没有提起过,现在亦无法追问,而其他亲人也未透露过任何信息。
遗嘱真实性可疑
“我父母都是大学生,又非不识笔墨的文盲,为什么遗嘱落款并非亲笔签名,而是容易仿冒的私章?”杜女士十分怀疑它的真实性,而且表示这样的遗嘱公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她认为,东山区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对其父母作出遗嘱公证,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今年4月8日,她向东山区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的申请。但对方认为杜女士在前年已发现遗嘱,但今年才提出复议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官司败诉
最后,杜女士向东山区法院状告东山区公证处,认为它所出具的遗嘱公证违反了《继承法》规定,不具备公证遗嘱的法定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
杜女士一审败诉。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东山区公证处在1987年10月17日作出的公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实施的,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民可对公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驳回了杜女士的诉讼请求。决定提起上诉
杜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她认为《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公证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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