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红平 □方三文 转自搜狐 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且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转自搜狐 然而,公民为何要参与政治?公民参政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公民怎样才能有序地参与政治?公民参政面临哪些现实和制度上的困难,还需要哪些制度上的建设?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实践的回答。 转自搜狐 丽江花园市政路事件,实际上为我们分析、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标本。 转自搜狐 公民参政的直接动机:维护利益 转自搜狐 一条市政路的建设,使一个明星社区曾经温情脉脉的、充满诗意的生态发生了根本改变。人们开始关注起一些他们昔日根本未曾顾及的事情,比如人大代表,比如业委会的代表性,比如物业公司的费用问题等等。 转自搜狐 没有人想主动改变昔日靠“高尚文化浸淫”的安宁生活,促使这一切发生改变的,是利益的受损。 转自搜狐 宪政制度专家蔡定剑等人在作了大规模的调查之后发现,村民自治制度为何在中国农村能得到如此广泛的推广?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包括那些八九十岁的老人为何会对选举萌发出如此强烈的热情?答案只有一个,他们发现,选举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 转自搜狐 这是在农村,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是农田、农业税费和村庄的公共建设。那么在城市中,城市居民的利益集中体现在哪里?答案是:房产和以房产为纽带组成的社区。 转自搜狐 自20世纪90代年初开始,中国的房地产业开始真正兴起。与此同时,政府在整个90年代都将房改作为其施政的主要目标之一。经过十余年的时间,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拥有自己的房产。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城市居民中,购买住房户已达到45.2%,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子里。 转自搜狐 这注定将是一件深刻地改变中国面貌的大事。因为对中国绝大部分居民而言,房产都是几乎倾其所有才获得的一宗最大的私有财产。 转自搜狐 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及确立,必将极大地激起人民维护自身财产的意识,这是人类的本性使然。这一点,在丽江花园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丽江花园的居民们开始关心社区,愿意投入巨大的精力甚至与相关人员发生冲突,显然不是因其自身觉悟有多高,而是因为这条路的出现,直接使其房产的价值陡跌,财产无端缩水。 转自搜狐 而且,在维权事件中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维权运动的中坚,都是一些在民营和外资企业工作的业主,他们是靠自身的勤奋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但是,财产的量并不大,所以,他们最为看重财产的受损。正如一位业主所说,“我总共只有四五十万的资产,结果一下子跌去十几万。它是跌走了我辛辛苦苦挣来的财产的1/4,我怎么不会奋起维护?而对那些住着好几套别墅的业主而言,这只相当于他的财产的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他们当然可以逃离!” 转自搜狐 而根据中国消协的调查,与房地产有关的投诉已经连续几年高居消费者投诉的首位。这说明,公民对其财产的维护已经越来越明显。 转自搜狐 公民参政的直接目的:监督权力 转自搜狐 那么,对公民的财产构成侵害的主要是哪些人?答案也很简单:那些拥有权力的力量,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某些政府部门。 转自搜狐 毋庸讳言,房地产业在最近十余年来,一直都是暴利行业。近年来出现的各类中国富豪榜中,房地产商人的数量最大即是明证。 转自搜狐 而商人要想进入一个暴利行业,显然必须获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准入许可和提供优惠的地段,甚至提供市政配套设施,这样,房子才能升值,才能以高价出售。 转自搜狐 于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在与房产有关的纠纷事件中,往往会受到这两大力量的侵害:一类常见的侵害是不法奸商的合同欺诈,或不按时交楼,或交楼时货不对板,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发展商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房产证,或发展商在征得规划部门同意但未征得业主同意情况下改变小区规划。 转自搜狐 另一类不算常见、但是已经开始逐渐出现的侵害,便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所致。最常见的是政府强行拆迁或改变城市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转自搜狐 这两类侵害,或者是单独进行的,或者是二者形成了某种共同利益,但总而言之,后果都是使一些房产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了伤害。 转自搜狐 面对自身利益受到伤害,业主们开始强烈维护自身权益的趋向已经越来越明显,而且,他们开始通过一切合法的形式,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来进行维护。这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向。 转自搜狐 但是,不管是地产商还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显然还未曾意识到这一变化,或者说未对这一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 转自搜狐 比如,在丽江花园市政路事件中,政府进行市政建设显然是有必要,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居然可以不进行任何公示,毫不考虑广大居民的利益受损,对这部分利益集团的利益和呼声不给予任何关注,甚至于没有办好合法手续便强行施工。 转自搜狐 然而,让他们感到意外的,是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毅力和资源。这场历时半年的维权风波,至少会给相关方面,包括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和地产商以这样的启示:权力已经不再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利益集团的需求,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合法性。 转自搜狐 公民参政的现实问题 转自搜狐 公民要求限制权力的呼声正在逐渐高涨。而高层实际上也希望通过限制权力来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稳定。所以,高层一再强调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转自搜狐 但是,公民的呼声怎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得到体现和声张、怎样才能起到限制权力的效果呢?现有的制度和环境在哪些方面决定了这一愿望还很难实现呢?丽江花园事件这一标本同样给出了回答:在社区,积极参与社区事务,通过社区自治实现自我管理;在社会,积极参选地方人大代表,利用人大代表的权力实现监督和制约。 转自搜狐 应该说,国家已经为公民的这一要求做好了制度设计,建好了通道。这从近年来各地开展的社区直选、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即可看出。 转自搜狐 但是,丽江花园事件还是表明,要使这一设计真正发挥作用,一系列问题还有待解决。 转自搜狐 首先是公民的参政意识。从丽江事件可以看出,即使是这样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区,公民参政的习惯也还没有形成。这从业委会选举中参选者只有150多人、参选率还不到4%即可看出。 转自搜狐 其次是公民参政的制度和组织资源的欠缺。为什么丽江花园的业主们在对社区政治进行了一番分析后发现,不管是管理公司还是居委会还是业委会,这些合法的政治力量居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发展商控制?而且,这也是中国绝大部分社区的共同现实。原因除了公民自动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外,显然也有制度上的原因,必须进行更好的制度设计,保证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机构真正能代表业主的利益。 转自搜狐 此外,从丽江维权事件还可以看出,公民要真正参与到社区事务中来,他们还必须面对如何发动分散的居民、如何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由谁来领导和组织等一系列现实难题。就拿丽江事件的业主代表来说,他们付出了比一般业主要大得多的精力和时间投身维权运动,应该给他们什么样的补偿,怎样保证他们持续的参与热情和动力,也是一个问题。 转自搜狐 这就如同业委会委员的困惑一样,如果他们要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职责,也必须投入巨大的精力在公共事务之中,他们又是不拿任何报酬的,而且,要代表业主的利益,他们很多时候要与发展商“斗争”,还必须承担巨大的风险。 转自搜狐 2001年4月,深圳首批上市公司之一的“深振业”状告其开发的振业景洲大厦(民选)业委会主任邹家健,索赔巨额名誉侵权损失费,理由是邹受业委会委托制作的维权网站上有“振业死猪不怕开水烫”、“振业:我是流氓我怕谁”等字句,邹还“多处散发失实材料”,这个案例便是明证。 转自搜狐 无论这些被判赔偿的业主、业委会主任的行为是否足够正当,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他们的行为,目的都是争取小区内的“公共产品”,如果他们斗争胜利的话,获益是小区内大数业主均沾的,而失败的话,后果却要自己独自承担。这额外的精力、风险和压力,个人可以靠道义和冲动支撑一时,但如果长期没有合理补偿的话,则小区内的维权活动就不能持久,业主的利益就无法保证。 转自搜狐 这一点充分表明,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给热心参政的人以出路和保障。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