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绍猛
核心提示
一个被派去卧底缉毒的警察,却鬼使神差般地走进了按摩房。在被当作嫖客现场抓获后,当事人声称自己是“卧底”警员,正在扮演与犯罪分子周旋的毒贩。“卧底”警察是自愿嫖娼还是为了更像毒贩而扮演嫖客假戏真做?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民警唐某,涉嫌在执行卧底缉毒任务时嫖娼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对唐某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至此这起公安民警在执行卧底任务时“剑走偏锋”,从执法到犯法的离奇案件,终于有了说法。
■领导安排“卧底”缉毒
去年5月21至23日,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民警唐某与4名同事被抽调参加由该局直接领导的一起特大缉毒专项行动。经专案组安排,唐某和徐某分别化名扮演毒贩“卧底”,与一大毒贩进行5公斤海洛因毒品交易。
22日上午,唐某和徐某等4人从开远市乘车到昆明参加缉毒专项行动。当天下午15时30分,唐某和徐某接到扮演毒贩“卧底”的任务后,为适应真毒贩马某好赌、好色的特点,争取毒贩信任,二人便进入了“角色”。
次日上午10时30分,唐、徐二人参加第二次专案组会议时得知,毒品交易方式有变,专案组布置由唐某冒充贩毒老板,徐某扮演“马仔”配合,与大毒贩马某交易。
据唐某自己说,这次会上,他被领导点名批评说:“昨天你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干部,不像黑道人物!今天你一定要装出一副老板样,想尽一切办法把这起毒品交易做‘成功’。”
■“卧底”警察成了嫖客
当天下午14时,离“接头”时间还有4个小时,参加完会议的唐、徐二人“打的”从南窑来到金实小区“舒雅美容美发城”。
唐回忆说,在美发城坐了一会儿,老板娘叫唐去按摩,推辞不过,唐在小姐杨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某宾馆502室按摩。
17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在巡中将正在按摩房的唐、徐二人抓获。
随后,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唐、徐二人做出了处罚决定。其中对唐某的处罚决定内容是:唐于2001年5月23日下午15时许,在金实小区“舒雅美容美发城”内与暗娼杨某某勾搭上,并谈成以2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后两人在某宾馆502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决定给予唐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唐某因不服这一处罚决定而将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去年9月19日,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行政诉讼案。
■执行任务与嫖娼之辩
唐在法庭上陈述说:事件起因是他和徐某的直接领导指示他们到按摩店了解情况。去了后,一名小姐带他到宾馆502房间按摩,他进去时坐在沙发上,小姐叫他到床上按摩,开始是穿着衣裤,后来小姐以其上衣兜里装有4000元钱不方便为由叫其脱去上衣,刚要按摩时,警察开门进来,将他带到大楼下。当时他就一再表示,他与小姐之间根本就未发生性关系和性接触,也没有与小姐、老板讨价还价,更没有付给老板、小姐一分钱,不信可以去“体检”。在被“查获”时,他还表明了身份,说明他是卧底的公安民警,但因相关证件被专案组收回保管,无法出示。
唐在审理中称,他正在执行缉毒任务而不是在嫖娼。在按摩时所发生的事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有组织有领导的组织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职务行为。造成这起事故是由于专案组没有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的。
他说,作笔录时,领导打他的手机,正是要他跟毒贩马某见面,但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的人不让回电话。因事关重大,在作笔录的民警竭力“促成”嫖娼材料的情况下,他只能顾一头,从而形成了错误的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说“谈好以2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的结论纯属荒唐,他与小姐之间只是按摩而非嫖娼卖淫。
法庭上,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则陈述了事件的另一面:唐某于2001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伙同徐某到金实小区“舒雅美容美发城”内谈价后,由卖淫女杨某某带到乡村宾馆502号“美发城”老板赵某某的住房内进行淫乱,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时唐对自己的嫖娼行为供认不讳,杨某某也陈述了自己与唐淫乱的经过。
■单位:让你去缉毒不是嫖娼
唐某认为自己并未嫖娼,仅仅是在按摩,性行为都未发生,怎么谈得上是嫖娼?而且这一行为是在履行职务。但是唐除了和他同时受罚的徐某的一份证明外,唐的单位出具的仅是其被抽调参加缉毒案件行动的证明。这让他的辩白缺乏最主要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以下事实:唐、徐二人正在进行违法行为时,被昆明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当天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二人在房内全身赤裸进行按摩时被抓获,并承认和老板娘已谈好了价格为200元,只是还未付钱,并知道“按摩”指的就是发生性关系,小姐杨某某在其讯问笔录中也做了相近的叙述,并说价格是客人与老板娘谈的,完事后老板娘收取50元的“台费”。以上两点可以说明唐某对嫖娼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在杨某某的带领下准备进行嫖娼卖淫,后由于民警及时赶到,双方未能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唐嫖娼行为的构成,唐所说其当时是在履行职务,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去年9月28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所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唐某的行为究竟是组织、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昆明铁路公安局监察处处长刘国荣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唐、徐二人抽调到昆明参加缉毒专案行动是真事,专案组让他俩化名“卧底”与毒贩接头也是事实,但专案组没有给他们去嫖娼的职权。
他强调,唐、徐二人的嫖娼行为是在缉毒空闲时间内发生的,缉毒范围不是在昆明北市区金实小区。唐、徐在没有向专案组领导汇报的情况下,私自从南窑“打的”到金实小区嫖娼而被地方公安机关查处,这一责任理应由他们自己来承担。
刘国荣说,接到昆明市公安局对唐、徐二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开远铁路公安处决定开除二人的党籍,并得到了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批准。随后公安处又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将二人辞退出原单位。
■专家说:开脱没有理由
那么公安民警在卧底执行任务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成有认为,就本案而言,唐某嫖娼受到法律的追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行政处罚没有错,唐某也没有什么被冤枉之处。
道理很简单,没有任何法律准许任何一个公民以任何“名义”进行的嫖娼而不受处罚,法律是普适的,不允许有例外,因而,所谓“卧底”嫖娼可以免受处罚也就不能成立。何况在本案中,“卧底”与嫖娼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唐某的行为并未取得领导的授权,其个人行为理所当然要由其个人承担。
田教授同时提出:“卧底”破案是我国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它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卧底”风险很大,其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也有待研究,我国现有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对“卧底”人员这部分特殊群体的活动空间如何规范,我国法律还存在空白。为了不让任何人钻法律的空子,也为了法律能真正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思考和解决“卧底”的法律地位、权利、后果等空白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唐某,还涉及到很多今后将要去“卧底”的人。
■原载《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