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易飞霞与父亲正期盼着申请国家赔偿案早日审理。
南方网讯 2000年5月9日,吴川市板桥镇企石村委会大占村一名男孩在一群孩子间的争执过程中被石头掷伤了左眼,同村14岁少女易飞霞被伤者家属指认为肇事者。吴川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易送进看守所,第二次关押时间长达233天。经审理,两级法院均判易飞霞无罪,最后当庭释放。为此,易飞霞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被受理立案。然而,遭此变故的易飞霞如今已与事发前判若两人,变得不愿见人,不愿说话,不愿意回校上学。经专家诊断,她患上了严重的反应性忧郁症。
事故:谁掷石子击伤男孩
今年8月25日,笔者来到大占村见到了易飞霞,她用低沉的语气陈述了这段不寻常的经历。
2000年5月9日傍晚,14岁的易飞霞(1985年9月20日出生)与妹妹易亚佗及邻居的女孩易海兰、易田妹4人在一位村民家门前打麻将,同村的李田德等7名男孩过来围观,并与打麻将的易飞霞等人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12岁的李田德被一颗石子击中了左眼。出事后,当时的企石村委会副主任易亚成将李田德送到医院。
当晚,易亚成与其他村干部一起找到当时在场的小孩了解情况,但没有人承认掷石子伤了李田德。据易亚成说,当时李田德及他父亲都说不清楚是谁掷了石子。但随后李田德想起事发前他曾骂过易飞霞,于是李田德父子就指认是易飞霞掷的石子。
对此事,占村小学曾写了一份书面材料称:李田德受伤的第二天上午,大占村几位干部到学校,与校长一起找4个女孩问话,她们都说了经过,都强调没看见谁掷石子。
之后,村里又组织当晚在场的小孩的家长开会,大家都表示同意凑足2000元作医疗费。李田德因伤住院35天,花了1.87万元,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被抓:看守所一关7个多月
2000年6月9日,易飞霞在学校被板桥镇派出所民警带走。易飞霞回忆说,在派出所里,公安人员问她是否掷伤了李田德,她坚决予以否认。然后,她被铐了手铐。几小时后,她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刑事拘留并被送到了看守所。
据易亚成说,他当时曾询问拘留易飞霞的公安人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拘留一个未成年少女是否合适。对方竟回答:拘留后再找证据。
2000年6月21日,吴川市检察院对易飞霞作出了“不逮捕决定”,但直到27日,吴川市公安局在其家属交了3000元保释金的情况下,才让易飞霞取保候审。这时,她已被关了19天,并错过了升初中的考试。
后来,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成绩一直不错的易飞霞免试上了上杭中学入读初一。
2001年1月3日晚8时许,正在教室自习的易飞霞又被吴川市检察院的人员带走,再度被送到看守所。而这次一关就是7个多月,共233天!
2001年2月26日,当地一媒体在报道中称:最近,吴川市检察院立案复查李田德不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易飞霞一案,经过深入细致的补充调查取证,查明了其犯罪事实,于是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易飞霞。
在押:吃不下饭整天流泪
易飞霞先后两次进了看守所,据她回忆,在第一次被关押的19天中,她吃不下饭,整天流泪,想家想学校,担心出去后没书读。看守所里有人对她讲,如不老实交代就将她送到黑龙江,这句话更是让她彻夜难眠。
易飞霞的辩护律师——广州市三联律师事务所的陈植生告诉笔者,在易飞霞第二次被关押的7个多月中,他与易飞霞见过两次面,给他印象很深的是,易的情绪很不稳定。第一次见面是在看守所,谈话结束时,易飞霞突然撕心裂肺地大哭起来说:“我要回家,我要读书!”她不肯回仓,后来在他的反复劝说下,情绪才慢慢回复稳定。
第二次见面是在一审开庭,当庭审结束易飞霞要被押送回看守所时,易飞霞死死抓住桌子不放,一边哭喊:“我要读书!”法警花了很长时间才将她拉上囚车,但她在车上仍然大哭不止,最后,他怕易飞霞出事,便上车与易飞霞一起回看守所,并不断做其思想工作。
庭审:判决无罪当庭释放
2001年8月,吴川市法院一审判易飞霞无罪,吴川市检察院不服,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庭辩中,吴川市检察院的刑事确认书中称:易飞霞用石子掷中李田德左眼的事实有易海兰、易田姝、易土新、易康松等人的证词。
在两次法院庭审中,在场有10名证人,当中有5名称不知谁掷伤了李田德,有5名则指证是易飞霞掷石子。但是两次法院审理均认定:指证易飞霞掷石子的人,证人证词前后不稳定,说法不一致,有的证人甚至在出庭时翻供,因证人是未成年人,不排除案发后受到外界干扰。而易飞霞则矢口否认,故吴川市检察院的刑事确认书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01年11月20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易飞霞无罪,当庭释放。
现状:不说不笑忧郁成疾
易飞霞第二次被关押了233天,这漫长的日子对一个未成年少女的打击是沉重的。从获释至今,用易飞霞父亲的话说,她成了一个“木头人”。她常常发呆,不说不笑,不想见人,更怕看见穿制服的人和警车;夜里常常从噩梦中惊醒。其父要她去继续上学,她就流泪摇头。
今年9月2日,省妇联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医生施梦娟为易飞霞作了一次免费诊断,结论是:易飞霞患了严重的反应性忧郁症。易飞霞的父亲负担不起每月300元的药费,只好将她带回家。而施医生说,易飞霞不及早治疗的话,后果难以预料。
易飞霞的父亲告诉笔者,出事前他在广州做泥水工,每月大概有1500元收入,女儿出事后至今,他没有再打工,一个原因是妻子承受不住打击病倒了;另一个原因是为寻求法律帮助已经耗费了大量精力。
他说,幸好有各方同情和支持,一家人才走到了今天。“官司是赢了,但我以前爱说爱笑、成绩不错的女儿却变了样。如果她不读书,一个小学没毕业的女孩子,今后的出路在哪里啊?”
今年9月,易飞霞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最近,湛江市中院给他们发来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他们的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这让他们一家看到了希望。
专家观点
草率办案教训深刻
透过本案,有什么值得思考的话题?笔者就此采访了中国著名刑法专家、武汉大学法学教授杨连峰。杨教授认为,执法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采取强制措施是不妥当的。本案的焦点在于犯罪事实和证据事实是否清楚。
首先,公安机关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而对易飞霞采取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执行逮捕的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期望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通过羁押、审讯等方式来获取证据,即“从人到物”的侦查取证方式,这种做法与当代人权理念是相悖的。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才能作出起诉的决定,交付审判。这是提起公诉的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然而,检察机关在起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即轻率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值得庆幸的是审理本案的两级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对易飞霞作出无罪的裁判。
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以说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然而,在本案犯罪事实没有查清,证据尚未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轻率地对易飞霞长期羁押,使一个未成年女孩的幼小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教训是沉重的。
记者赵南坚 章梅 通讯员颜明才 赵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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