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全面纳入法轨――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年9月4日07:57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李群
9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起的反响是热烈的。从宏观上来讲,这是中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老百姓们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不亚于任何一部其他法律,因为,他们从中读出了以法言法语诠释的基本国策的内涵。
意义非凡
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工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漫长历程。8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规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法的施行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开始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总体要求,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反映了我国认真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履行对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的承诺,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
四个原则
权威人士指出,此项立法遵循了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该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规定外,还相应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二是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三是法制统一原则。该法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民事等法律相衔接,建立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四是依法维权的原则。该法明确规定了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内容解读
翻阅这部沉甸甸的法律,我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制度,体现于文本的字里行间。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责权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撤销或变更。
法律规定,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该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次结婚的;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
除了延续国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该法明确提出,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不等于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规定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具体天数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等,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等。
对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位执行并落实。
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