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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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直从事公共管理和危机管理研究的清华大学教授薛澜,结合《应急条例》,就如何科学理性地应对危机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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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澜教授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说明我国已充分认识到了发生公共卫生危机的薄弱环节。事实上,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很难比较各自处理危机机制的优劣。在过去的50多年里,我国形成了一整套危机处理体系,对洪灾、火灾、煤矿爆炸等突发事件,有一套较为有效的危机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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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具有生命周期,包括潜伏期、征兆期、爆发期、相持期和解决期。一个完善的处理系统,首先具有危机识别体系,能及时收集各种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辨别。对潜伏期危机的有效察觉,将为危机处理赢得主动;反之,就会陷于被动。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早发生在基层,信息往往不确定、不完全,发展很快。这时,如果基层机构报告信息慢、失真,就会影响决策,导致行动迟缓。因此,《应急条例》从根本上加强了对危机潜伏期、征兆期、爆发期的报告,使得征兆一旦出现,很快就被纳入决策系统,及时化解、减弱危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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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澜教授说,我国处理危机的能力和优势,体现在一旦下定决心、果断决策,就会出现动员快、力量强、行动快等特点。因此,在保持这一优势的基础上,《应急条例》主要解决的是尚未解决的问题,重点明确了激励机制和问责制,杜绝报喜不报忧。《应急条例》对说假话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规定了报告时限,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将给予行政处分等。实际上,迅速掌握信息,作出判断、决策,是处理危机的根本保证。明确问责制,解决责任、权力不对称问题,将使信息失真、慢和行动迟缓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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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澜教授认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方式,体现在及时掌握危机信号,采取措施,隔离危机的影响,把危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就公共卫生事件而言,国家安全是通过保护个体生命来实现的。由于危机对社会运作体系、生命财产产生威胁,建立公众沟通机制十分重要。通过政府公告,让公民享有知情权,做到自我防范,就要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过去,个别单位、部门提供信息不完全,怕引起公众惊慌,担心社会稳定。事实上,现代社会危机管理的理论基础,就是相信个体(公民)是智慧的,是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果信息不完全、不准确,将影响信息主渠道的可信度。此次颁布《应急条例》,有专门的“报告与信息发布”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等等,均从法律上保证了公众信息沟通机制,也等于建立了广泛的社会危机信息预警系统。如此,就会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杜绝谣言,而《应急条例》对散布谣言进行惩罚,也体现了这一管理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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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澜说,越是重大危机事件,越是彰显国家、政府的作用。《应急条例》的公布施行,我国政府处理此次非典的表现,在人们面前树立了一个有能力、有作为的政府形象,体现了较高的威信和公信力。同时,快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全民动员,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的凝聚力,体现了社会成员在风险沟通上的进步。除此之外,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治理危机,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也是具有发展眼光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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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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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兼职教授。1991年获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博士学位。1994年和1995年任美国先进技术发展计划项目评审专家。近日主持完成了《危机管理———转型期中国面临的挑战》课题。今年4月28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集体学习,内容是当代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发展,以及运用科学技术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薛澜作为3名被邀请的专家之一,到场作了讲解并提出了研究建议。本报记者 刘畅 原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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