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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间为消费关系 <消法>是解决医患纠纷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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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18日00:39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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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一些有关《消法》的参考书中将医院界定为经营者、患者界定为消费者,但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和《辽宁<消法>规定》中却找不到相关的规定。据了解,目前用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20世纪80年代制订出台的,它规定,只有医生过失严重到将患者致残,患者才能够得到赔偿,这多少忽略了遭受医疗事故受到伤害但未致残的那部分患者的利益。如今,类似于医患关系的很多消费关系都面临着滞后的法规,广大消费者如何拿起《消法》这个武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呢?
现实:医疗专门法规与《消法》“打架”
2001年3·15前夕,卫生部对外正式宣布,由于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目前医学上还有很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很多疾病医学专家仍束手无策;同时,不同患者的个体差异明显,即使是名医也不能排除发生与医患双方期望不一致甚至出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既包括客观的也包括主观的非常复杂。鉴于医患关系的这种特殊性,且医疗机构多为非盈利性质,因此,医疗纠纷不适用于《消法》。
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以往完全被定位为公益事业单位的医疗单位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即已划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鉴于相当部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是有偿的医疗服务,而《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现实生活中,“健康”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最根本要求,而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正是为实现健康的目的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进展:《消法》解决医患纠纷已有成功案例
2001年春夏之交,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依据《消法》解决了两起发生在当地的医患纠纷。其一是,葫芦岛市的一所门诊部连续多年为患者孙某开具一种类风湿胶囊,后来,该药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审理,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判定该门诊部一次性退还孙某购药款1200元,并赔偿孙经济损失1200元。另据了解,不但我省依据《消法》解决医患纠纷已经有了成功案例,全国各地也都一样不乏成功的个例。换言之,在滞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改进,医疗机构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即已划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的现实背景下,《消法》无形中已经成为患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有力“武器”。
观点:新《消法》要明确医患之间为消费关系
“《辽宁<消法>规定》修改后的条款中应明确界定医患关系等目前颇具争议的消费关系是否适用于《消法》,只有这样,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安珂在谈及为何修改《辽宁<消法>规定》时这样告诉记者。由于现有的《辽宁<消法>规定》中对许多消费关系都没有明确的界定,直到目前为止,对于医院与患者、民营学校与学生、金融单位和客户等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因此,《辽宁<消法>规定》修改后一定对上述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中,尤其要明确患者与盈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消费关系,应该纳入《辽宁<消法>规定》管理范畴。
焦点:《消法》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法
采访中,业内人士同时表示,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该纳入《消法》调节的范畴,但单纯的将医疗纠纷在《消法》中对号入座也是不明智的。原因是,首先,医疗行业是个特殊的,高风险的行业,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医疗事故对患者的损害难以与由于商品质量或违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完全等同;第二,《消法》只是一部基本法,在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需要专业法规与其配套共同发挥效力,仅仅依靠《消法》解决专业领域问题的难度非常大。因此,《消法》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发挥效力需要与专门的法规相配合,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新修订也是当务之急。
本报记者 金巍 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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