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应当注意严格掌握合同无效的标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正在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就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好房地产案件提出的明确意见。
关于如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方提供的由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即使未载入上述说明和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已交与会者讨论、修改,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