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台当局“经济部”和“陆委会”共同研议,将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份条文,未来对于违法赴大陆投资者,最高可处以2500万元的罚金,企业负责人最高并可判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条文修正案已送往“行政院”讨论,预计排入“立法院”新会期审议。 首次增加判刑的处罚 为了对违法赴大陆投资者产生吓阻作用,“经济部”和“陆委会”研拟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对违法未向“投审会”申报就径赴大陆投资者,处以刑罚并加重罚金。目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于违法赴大陆投资被查获者,处以100万到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可以连续罚到撤资为止。新修正条文,则把罚金更改为从最低5万元到2500万元不等,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则是首次针对企业负责人判以有期徒刑。 矛头直指晶圆厂 高额罚金加上同时可处以企业负责人最高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设计,“经济部”官员不讳言是针对晶圆厂而来。由于过去一年间对于半导体业者偷跑至大陆投资晶圆厂的传言不断,为了有效吓阻有意偷跑的业者,因此酝酿修改条文。 “经济部”自7月1日起举办台商补办登记大陆投资的活动,短短十天内就有近1亿美元的补登记金额涌进。“经济部”官员表示,偷跑的八吋晶圆业者,由于不属于新修正的一般类或禁止类的分类范畴中,加上情形特殊,因此“经济部”并不打算给予已偷跑的八吋晶圆业者回头自首的机会。 检讨法例后更严格 台当局“经济部”自去年底开始陆续完成赴大陆投资项目的检讨,表面上开放投资的项目和金额都有所放宽,但是对岛内所有上市上柜公司,赴大陆投资的情形,却更加严格掌握。根据了解,今年年初即有岛内某家知名纸业,因为被查获赴大陆投资未报备,因此被“经济部投审会”直接处以200万元的罚金以示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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