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一口罩村,日产80万只劣质口罩。在抗非战况正急之时,其产品大多流向防非一线。针对这一事件,5月1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以“非常时期需要‘非常司法保障’”为题的评论文章,建议有关方面实施“非常司法保障”,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那些诸如提供劣质口罩、防护服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转自搜狐 这是非典时期典型的非常思维。突如其来的非典给社会带来了一场公共危机,改变着一些人及社会组织的思维方式,进而改变了其生活或行为方式。非典时期,正是非常时期,当然需有非常之法,亦应有非常之用。但是不是说,因为社会处于非常时期,所有的社会事务及社会运行方式均需非常化? 转自搜狐 “非常”即不平常,它不仅意味着认识更高,力度更大,亦意味着非常规,非常理。在抗非工作中,对一些公共事务进行非常化处理无疑是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对于非常化手段的运用,常常是在常规处理方式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行为选择。也正因为此,非常行为更像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非如此不可”的选择,相对于常规方式的长效性、低成本而言,非常行为必然是暂时而且运行成本较高的。 转自搜狐 就山东口罩村事件而言,归根结底是一种制假售假行为,对此,我们不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非没有相关职能部门。假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口罩村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这就是说,并不是常规的处理方式不能奏效,而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使之奏效。所以事情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非常司法保障”,而在于如何保证常规处理方式的及时有效。假如常规的处理都无法兑现,又如何能保证非常处理一定能收到实效?更何况我们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见效于一时一刻,而是为了实现更长远的社会效益。 转自搜狐 另外,因为于法无据,非常行为还可能损伤程序正义。对此,论者“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启动立法、修法程序,对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在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就足够的情形下,再额外地立法或修法是不是多此一举?国家立法是一种相当珍贵的资源,多此一举是不是浪费?再说,立法、修法都是相当费时的工作,那么在新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对现有制假售假现象是不是就不管不顾了呢?或者说,对于有关部门的失职就可以不闻不问了呢? 转自搜狐 通常,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忠实践行。从某种程度上说,非常时期恰恰是对平常工作的检验。如果平常的工作做好了,做足了,在非常时期才能从容、理性地面对和处理危机。 转自搜狐 □杨初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