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增城市市长、市委书记郑金榕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郑金榕有期徒刑5年,追缴的3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郑金榕于1994年6月至1996年2月先后担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增城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其主持增城市市政府和市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广东发展银行增城支行行长林徐桂的贿赂款共43万元,动员增城市财政局、电力局、邮电局、移动电话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到该行存款。具体事实如下:
1994年6月,郑金榕在其办公室收受林徐桂送的于1994年6月24日以于峰的名义在该行开户的存折一本,内存人民币10万元;这年春节期间,郑金榕在自己家里收受了林徐桂以过节费为名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5年4月4日,郑金榕又收受了林徐桂在该行以另一个假名开户的存折一本,内存人民币15万元;1996年2月郑再次收受了林徐桂内存人民币15万元的存折一本。
2000年春节后,郑金榕将三本存折交给林徐桂,要林代为取款并保管。2000年11月,时任增城市副市长兼财政局局长沈满棠因涉嫌贪污被调查,郑金榕害怕自己收钱的事暴露,遂将三本存折还给林徐桂,并要林不要举报揭发他。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郑金榕在1995年春节期间收受林徐桂贿送的港币1万元。但法院查明,这1万元是林徐桂本人的,没有证据证实林要郑谋取利益和郑为林谋取了利益,法院因此对这1万元港币的指控不予认定。
郑金榕昨天当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吴秀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