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京记者 赵凌 记者:现实中,拆迁的冲突既困扰政府,也困扰民众,您认为冲突的根源在哪里? 江平: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是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这个矛盾,在我们国家现在城市建设中越来越突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即使在现在的西方国家,私权也不再是绝对神圣。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记者:那如何正确使用社会公共利益呢? 江平: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记者:如果开发商的确是为商业目的而非公共利益进行建设,作为被拆迁人有什么权利? 江平: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记者:如果补偿办法不公平,能不能选择诉讼? 江平: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现在的补偿使拆迁者已经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甚至还出现了同—个地方有两个不同的补偿价,地方政府报—个价,可到居民手中是另一个价。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这样才能在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