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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枪杀“刁民” 检察院抗诉六年二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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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4日14:4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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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1月14日电(胡锦武 姚卫东)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派出所原所长梁林持枪杀人案历经六年之后,近日终于有了最终判决。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对梁林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1997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西江镇派出所扣押了几辆摩托车,梁林在叫围观群众将扣押的摩托车推回派出所遭到拒绝后,与带头“不听话”的群众陈富发发生撕打,盛怒之下,从旁边副所长欧某身上拔出“五四”式手枪,近距离朝被害人连开两枪,致使其当场身亡。
1998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梁林的辩解和辩方证人证言,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此,被害人的家属认为判决不公,不断上访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诉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卷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证据不当,量刑畸轻,并于1999年8月9日,以梁林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2年10月14日,经过在法庭上的激烈辨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消了原审判决,认定梁林犯故意杀人罪。同时,法院认为,鉴于梁林有自首与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减轻了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林有期徒刑六年。
2002年,江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有99起,比2001年上升了51%,其中法院受理后改判的有31起,比2001年上升了30%。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文定认为,这一案件的抗诉成功,其意义远远大于改判本身,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实践中,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实现依法治国的任务还很艰巨。邓安定说:“司法公正尤其是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是司法机关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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