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通讯员李正钊)备受关注的原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经理潘碧霞涉嫌贪污和受贿一案,12日由佛山市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碧霞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和追缴受贿赃款4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贪污赃款人民币10万元给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
10万公款据为己有
潘碧霞在担任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经理期间,与原该公司的会计商议后,于1994年3月9日将澳门商人米某某与公司的合作款余额人民币10万元,以退还米的形式取出,先后用于其女儿与他人合作开办的公司和其丈夫袁某开办的公司验资,之后同意其丈夫袁某将该款占为己有。
工程发包收感谢费
1992年7至8月间,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办公室需要装修,造价约需70万元,潘碧霞将装修工程介绍给包工头陈某某和黄某某后,接受两人为其提供的价值18691·75元的住房装修,同时又收受了陈某某的“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1994年,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经营的丽濠轩炖品店因开业需要装修,潘碧霞又再次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陈某某。同年8月,陈为表示感谢,送来2万元的感谢费,潘碧霞又欣然收下。
公款借出大吃回扣
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因经营需要,有时也有借款给其他公司,但潘碧霞却借此机会,大肆向借款人收受“好处费”。1994至1995年,香港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城区投资管理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港币1300万元后,潘碧霞就指使其丈夫袁某分4次收受了该公司的借款回扣合共人民币40万元。1995年3月,潘碧霞从丈夫袁某处得知借款给某进口纺织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可得到2%的“好处费”后,便利用职权,将公司属下的澳门伟业发展公司的港币300万元通过香港某贸易有限公司借给该公司。同月17日,该公司按照约定将“好处费”7·92万元汇入袁某指定的账户,袁将该款占为己有。
佛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碧霞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7891·7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潘碧霞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
潘碧霞在法庭上竭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且至今拒不退赃。依据有关规定,佛山城区法院对其作出如上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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