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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何以被减刑至15年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9日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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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大连监狱长谢红军,收了死缓犯邹显卫54万元,将其减刑至15年,最后的结果是,自己获刑20年。这“生意”现在看来算是亏大了。但假如谢红军运气好,东窗事未发呢?

  据11月16日北京青年报转发大连晚报的消息,11月11日,大连监狱原监狱长谢红军、原副监狱长汪永明和第四监区监区长于景波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7年和18年。案由是,谢红军在主持辽宁省监狱的过程中,通过整理假材料或夸大事实的办法,将死缓犯邹显卫减刑至17年后,又减了1年11个月,直至邹显卫保外就医。谢红军前后收了邹显卫54万元。此外,谢还收了其他关系人十多万元。法庭认定谢犯了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行贿罪和受贿罪。

  其实这只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类似的正在发生和已发生的情况还有很多,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据今年三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一年来,仅各级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给予依法督促纠正的,就多达8548人次)。为什么监狱能有那么大的权力,办理一个减刑或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容易和简单,只要交了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就行?漏洞究竟在哪里?

  现行的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办理程序大体是,首先由监狱整理并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以减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法院再根据这些材料决定是否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减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处理。这其间,监狱长、当事法官等关键人物的权力是很大的。问题是,他们的这一权力,很难受到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因为,这基本上是个准暗箱操作过程。这就为一些实权人物有可能的徇私舞弊创造了可乘之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前提。应该说,这些年来,中国在审判公开方面是有了较大进步的;但是在其他司法环节上,公开的程度却远远不够,存在着许多盲区和并非必需的禁区。就譬如这个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吧,监狱负责人和当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且其决定过程又未对社会公开——监狱的鉴定材料是由监狱的若干实权人物“内部研究”说了算的,而到了原审法院又并不开庭,这样的处理程序,当然无法得到必要的社会监督——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样是由于程序方面的原因,也是可以很容易地就能“合法规避”的。

  如此这般地准暗箱操作,不出乱子才怪。现在有一个现象,一说公开,似乎就只是把有关司法机关的职责、办案程序、联系方式等等,在媒体或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一下了事。这显然仅仅是最起码的公开——严格说来,跟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并非一回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今年三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这当然不错。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在制度上下大力气,以确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基本不发生或少发生。这才是釜底抽薪的法子。

  (作者 朱达志)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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