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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从严”标语被撤下的进步意义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0日11:26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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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19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看押室以一纸《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取代了从前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布告。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司法口号,它现在被《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取代,这个变化,折射出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及人权的进步。

  “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从宽处理;同理,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之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在回答侦查、审判人员问题中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不是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不可否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在建国初期的治安管理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打击重大现行犯罪活动有很好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文明要求的提高,对这个说法有重新考量的必要。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可能后果,就是容易导致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如果嫌疑人不肯供述,就会诱发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讯问人的刑讯逼供。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犯罪嫌疑人以精神的自由,不仅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法治国家的司法有个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也被很多国家的诉讼法所认可。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几年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的“零口供规则”就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有一定程度的承认。

  应当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司法理念,正在中国司法机关中普及。在此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退出“司法舞台”也就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相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弊端而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立足于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后者代替前者,表明司法机关日益认识到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这正是司法文明的标志。

  (作者 魏文彪)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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