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来“木子美”现象持续在网上发烧,许多人提出对她进行“封杀”。 有人提出从法律角度“木子美”涉嫌网络色情这种观点。鄙人认为这点根本不成立。第一,“木子美”从来没有试图通过网络达成色情交易。从她日记里的描述可以看到,她的猎取对象一般都是在“网下”进行。 是否她有时也通过Internet这种高科技手段联络她的对象达到涉猎的目的?这无从得知。尚若是,这也和“木子美日记”本身无关。所以鄙人认为这里应该分清两个概念;既“网络色情”和“网络色情服务”是有质的不同。前者包括:在网上传播的裸体图片,性爱描写、性暗示,等等。鄙人认为“木子美日记”就属于这种范畴。“网络色情服务”则是一种现代化的色情交易。本质上和传统的色情服务没有区别。是违反吾国宪法地。 根据吾国法律“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为淫秽物品”鄙人不禁要问:若以价值衡量艺术存在的合法性这种逻辑衡量哥白尼1543年出版地《天体运行论》后者是否符合标准呢?《天体运行论》出版后曾经遭到很多人的斥责,它不但被认为没有价值、而且还触犯了当时的权威。那么,在它被扔进垃圾桶之前,是否还能给它加一个混淆黑白,颠倒是非、谣言惑众的罪名呢? 更甚有人把它纳入淫秽出版物的范畴。罗列了七大内容。首先鄙人要指出“出版物”和“日记”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此请不要再混淆视听! 基于“出版物”和“日记”本质上的区别。能以其在个人日记中具体的描述个人的性行为扣一“淫亵性的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荡漾形象;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淫亵性的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变态性行为及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大帽?鄙人认为不妥。就具体内容它和“同性恋”、“变态”沾不上边。既无不良变态行为,何来淫亵之名?试问其描述“健康”“完满”性生活何来淫亵之名?莫非君与男女之欢心存芥蒂? 有人又以隐私为名说其只要三缄其口,爱干嘛干嘛。但偏偏越其雷池,将之公布于众。加以社会责任,社会道德、法律责任三座大山,拍案而起,定要将其“封杀”问罪。鄙人胸中不禁波涛拍岸。试问:若无旁人推波助澜,君从何而知“木子美”何其人也?若君不是心荡神摇,何以让淫亵之事乱其清如冰壶之身呢?试想若君在米国林肯大道袒其酥胸,露其美乳。吾以社会责任,社会道德之名“封”之?抑或法律责任之意“杀”之?以免败吾中华之美名! 评论员:梅文华 进入论坛讨论 >>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