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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案审结 搞婚外情者赔偿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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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21日09:18 东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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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1月21日电 旧《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中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方面并无明确说法,而2001年4月28日出台的新《婚姻法》中,却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审理终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史某在被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的同时,还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据悉,此案是黑龙江省首例离婚“过错赔偿”案件。
今年33岁的哈市人史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两人于1992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并喜生一女。2002年3月份,史某发现丈夫不是半夜归家,就是整夜不归,对家庭琐事也不闻不问。史某通过侧面了解,知道了一些关于丈夫的“诽闻”,还查清了丈夫在某歌厅认识了一位叫“明明”的坐台小姐,并已经与其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史某又发现丈夫和“明明”在外租了一间房子已开始了同居生活。如今,丈夫张某对史某非打即骂,还总向她要钱。
2003年8月8日,史某终于无法忍受张某对她和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向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提起上诉,要求法庭判决离婚。
2003年10月8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与他人租房同居生活,严重伤害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责任在于被告的行为。现原告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10月23日,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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