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一毕业生因考试作弊受处分未获学位,状告母校要求重新审核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昨天上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姚某胜诉,被告浙师大须在60天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颁发学位的决定。姚某于1999年9月考入浙师大法政经济学院法学专业,在大二公共选修课《世界文学鉴赏》考试中,将邻座同学写有答案的试卷藏在自己的答题纸下,被认为构成作弊,学校根据《浙师大考试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并且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对此,姚某提出质疑,认为浙师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一纸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姚某及代理人认为,在学校四年时间里,姚某已完成了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业,通过了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与毕业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条件,学校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的决定违反了国家法规。“我并非没有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但是没有学位,我在工作、生活中碰到了很多困难和不便,更何况拿回学士学位是我的正当权力,状告母校也是我再三衡量的结果。”姚某说。 被告浙师大曾辩称,学生一进校门,学校就会发给他们《学生手册》,上面清楚写着学习期间曾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的。浙师大还认为,高校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有权取消该生的学位资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拒发证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因此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姚某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此判决。被告浙师大表示不再上诉,并将按法院裁决,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