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有媒体报道,河南省近日通过的《公民旁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试行)》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港、澳、台同胞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满一年的外国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依照本办法可以自愿申请旁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早几年出现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制度,为民主开了一扇更为敞亮的窗口,它充分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对管理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监督人大工作的途径。可以说,旁听制度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但是,中国公民基于民主权利可以要求旁听人大会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外国公民也有权旁听。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宪法确定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换句话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体现的利益主体,就是依照宪法确定的“人民”。 在这个意义上探讨的“人民”概念,实际上近似于“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显然不属于公民之列。 如前所言,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基于公民的监督权、参政议政权和知情权,这种权利属于一国范围内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显然,外国人由于不具有中国国籍,不应当有这种权利。 河南允许外国公民旁听我国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其目的也许是为外国人了解中国打开一扇窗口,这样做也可能在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对外国人旁听主体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之时,还是谨慎处理为好。 (作者 单士兵)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