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死在救助站门前续:救助站与110加强联动
红网11月25日讯 (记者刘建) 长沙市救助站今日向记者提供了8月1日我国实施救助办法后的4个典型案例,案例表明,受助人员在救助站中均得到了仔细和规范的救助,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但这些案例也暴露出目前救助工作中的困难。现摘录如下:
个案一:
陆某,男,40岁,邵阳人。8月7日群众发现此人躺在铁路旁,拨打110报警。110干警发现陆某头部有外伤,送医院进行了包扎。经本人要求,干警将其送往长沙市救助站。交接时110干警并未将陆某有关情况告知救助站,陆某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8月8日上午8时50分,救助站工作人员发现陆某呼吸急促,口吐白沫,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由工作人员陪同至湘雅附二医院抢救。医生诊断陆某为颅内出血。同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联系上,家属回答待其出院后接回。工作人员与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后,经有关部门督促,陆某家属于当日下午来救助站接人。移交时,陆某身体状况稳定,但其家属不愿支付医疗费用。
此例所反映的问题:
1、护送来站的人员,没有相关交接手续,救助站对其来站前情况不了解,如有事故发生,很难追究责任。
2、病症不明显的求助人员,救助站无法对其患病程度做出准确判断。有的救助人员蓄意带病求助,企图将医疗费用转嫁给救助站。
3、很多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利用救助工作的无偿原则,把本应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推给政府。
个案二:
黄某,男,34岁,残疾人,自称广东河源市人(此人并无广东口音)。8月15日进站。工作人员多次查证,其所述地址不实,向其提出中止救助。此人以身体残疾为由强行滞留站内,并多次向救助站提出无理要求,态度蛮横,还蓄意与其他受助人员发生冲突,扰乱秩序。后救助站多次做工作,向其提供广东方向车票,于9月20日离站。
此例所反映的问题:
1、对于求助人员所提供的个人情况,无法进行及时准确的查实,造成很多虚假求助的情况。
2、救助办法规定救助期限为10天,但对于超期限而强行滞留站内的人员,目前除了劝说,没有更有效的措施。
3、对于在救助站内受救助期间,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受助人员,没有好的防范和制约措施。
个案三:
汪某,男,80岁,甘肃合水县人。自述被子女遗弃,生活无着,于8月28日进站。救助站通过多方联系,时间达半月之久,才与其家属取得联系,但家属均表示不愿来站接人。因年迈体衰,汪某接受救助期间一直住院治疗。后经救助站与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多次协调,其儿子于10月24日来站,并提出由救助站负责返乡路费,否则不接老人回家。救助站只好满足其要求。汪某滞留长沙市救助站长达2个月之久,其住院期间的3000多元医疗费用全部由救助站承担。
此例所反映的问题:
1、对于求助人员所提供的情况,查证难度很大。
2、部分受助人员家属,有意逃避抚养、赡养义务,目前尚无有效的制约措施。
个例四:
苏某,女,28岁,云南人。因与男友发生感情纠纷负气离家。此人来长沙后生活无着,9月29日,由公安巡警护送至救助站。来站后此人不顾救助站规定,多次自行离开,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接受救助期间,苏某又向救助站提出要求,解决其与男友感情纠纷问题,并以绝食和自杀相威胁。后经工作人员耐心劝说,才得知其男友在娄底打工的单位。救助站通过娄底民政部门与其男友取得联系,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男友才于10月9日来长沙接人。
反映问题:
1、对于部分求助人员,虽不符合规定的救助条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得不提供救助。
2、对于不经救助站同意而擅自离站的现象,没有有效的手段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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