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日前出台了保障经济发展、宽待企业家的20条新措施,给沈阳企业家“松绑”。如,今后企业家在改革当中出现失误,触犯了刑律但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不对其进行批捕和起诉;为了维护企业声誉,检察官将不穿检察服、不开警车进企业……(11月24日《时代商报》报道) 最近,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工作方法范围内的问题,有些则涉及到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对企业家法外施恩的做法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地区内的所有公民,都只能适用同一部法律,沈阳不需要在法律之外另作规定,也不应该专门对企业家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如该规定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违法犯罪与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的界限、违法犯罪与改革中执行政策出现失误的界限、违法犯罪与创造性工作中执行政策出现失误的界限”。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司法工作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而现在作了这样的规定,给人的感觉是,只有对企业家才需要划清界限,对其他人如官员、老百姓就可以把非罪当成有罪了。至于“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将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难道“疑罪从无”仅仅是对企业家适用,对其他百姓就不适用了吗?这条规定给人的另一个感觉是,检察机关可以在罪与非罪之间任意取舍,就是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也可以以“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不对其进行批捕和起诉。 那么,是不是过去沈阳的检察机关经常有法不依,对企业家乱立案、乱批捕、乱公诉,因而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混乱,才出台这么一个20条,加以规范的?如果不是这样,又何必在法律之外再来什么规定?我们听出的弦外之音是,要踩出法律的红线,对企业家法外开恩。20条中说:“对在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从轻处理。”“依法处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企业家的贡献无关,难道企业家可以将功抵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一律平等。专门为企业家出台20条,而且公然打出“宽待”企业家的旗号,这是依法治国的悲哀,是法治的倒退。企业家将在经济上富裕的同时,在政治上享有更多的特权,甚至发展到了司法领域。这样的做法如果成为潮流,司法公正将从何谈起? (作者 殷国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