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文彪
12月1日《海峡都市报》、12月2日中新社报道:今年四月以来,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全国率先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平均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200余万元人民币。
给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发放“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就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福建省监狱系统给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制度是对《监狱法》规定的贯彻执行。
有偿的劳动改造能够让罪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从而体会自食其力生存的快乐,对于矫正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恶习能起有益的辅助作用。许多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都在不同程度上与不愿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有关。在监狱内学习通过劳动自我生存,对于其出监后走上自食其力之路不无好处。就社会而言,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的总体改善。也就是说,施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有利于改造工作尽量达到《监狱法》中规定的“最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目的。
虽然一些罪犯在外面时无恶不作,但是罪犯身份构成现状是,从农村出来的罪犯要占罪犯总数的大多数。有些罪犯家中十分困难,接济服刑亲人力不从心,甚至连探监一次的盘缠都难以凑齐。而像福建监狱这样有的罪犯每月能获得四百元“工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负担。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一份统计表明,按每一名罪犯家庭每月要接济狱中罪犯二百元计算,福建省监狱此举每年可为罪犯家属减轻经济负担2000多万元。有些劳动积极、“收入”较高者还能反过来接济困难的家庭,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家中生活。这于罪犯于其家庭都不无益处。
这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问题是,劳动报酬也是罪犯的一种权利。罪犯虽然依法失去人身自由,但法律并未剥夺其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在法律未剥夺权利情形下,既然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取适当报酬。《监狱法》第八条规定“罪犯生活费、罪犯改造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另外监狱部门通过罪犯劳动获取一定收益也是事实,那罪犯劳动后获得适当报酬就不能说不是正当的。因而可以说,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罪犯合法权利的理性回归。
长期以来,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罪犯劳动获酬问题一直未能很好解决,福建省前述举措,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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