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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廷系列案又一重案开庭 商界女强人受审(图)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4日01:44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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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李嘉廷系列案件里的重案之一,原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丽佳涉嫌行贿罪一案昨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原因之一在于牵涉到云南省首家五星级豪华宾馆——佳华广场酒店(系佳达公司所办企业),另一原因则在于邹丽佳行贿的是原省长李嘉廷。虽然对3次给原省长李嘉廷送钱的指控事实都一一认可,但是,邹丽佳却对指控的罪名感到非常委屈,其本人和辩护人都认为这全部是“情理之中的事”,均不构成行贿罪。

  受审 邹丽佳语无伦次

  邹丽佳原本是昆明人,具有大专文化的她脑子特别灵光,到香港经商后,很快发迹,成为了名噪一时的商界女强人。在本案案发前,她早已是香港的永久居民,在港滇两地有着两家公司,分别为香港新一代实业公司(任总经理)和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然而,这一切的辉煌都定格在2001年11月19日,这天,她正式被检察机关批准刑事拘留,因为原省长李嘉廷在因受贿而东窗事发后供出了她。

  昨日,坐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智能法庭的被告席上,这个曾经的商界女强人苍老了许多,体形也明显地发胖。她难掩内心的紧张与慌乱,说话间不时显得语无伦次,大部分头发随意地挽在脑后,少许头发则凌乱地垂在左右两鬓。

  以佳达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接受审判的公司副总经理刘亚平,看上去则要沉稳得多,他称自己和公司其他领导都不知道邹丽佳送钱给李嘉廷的事,但对此“表示理解”。他们兴建“佳华广场”这个项目即便没有任何领导“关照”,都是绝对能成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的,因为从档次和投资等各个方面的条件来看,它无疑都比当时的其他配套项目要强得多。

  指控 3次行贿李嘉廷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至2000年,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董事长邹丽佳先后3次送给李嘉廷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美金1万元。具体为:

  1996年8月,邹丽佳为尽快让自己的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B座的协议,而请李嘉廷给予关照。后李嘉廷在邹丽佳写来的信上作出批示,要求该集团有关负责人对此给予支持。根据这一批示,该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佳华广场协议书》。同年9月,邹丽佳在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送给李5千美金和3万元港币。

  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项目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同年2月,李便将邹提供的报告转给了有关方面,并批示“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后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期间的指定接待单位,并且在没有办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的情况下,又特殊地补办了该证。那年冬天,邹丽佳来到李嘉廷家,当着李的面,送给李的妻子王骁10万元人民币。

  1999年6月,因佳达公司违反了和该集团所签的协议,将产权本属于某的佳华广场B座的6部电梯,用于抵押贷款及虚列工程款,双方于是引发矛盾。为此,邹丽佳将佳达公司《关于与云南某集团在合作建设佳华过程中矛盾由来的说明及解决方案的请示报告》交给李嘉廷,请李帮助解决纠纷,随即将该报告批示给有关负责人,要求“妥善协调处理好,一次性裁决处理”。很快,省政府根据这个批示,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主持双方谈判达成了协议。致使该集团在佳华广场未进行正式结算、验收及质检的情况下,结清工程款达2.4亿余元人民币。2000年7月,李嘉廷又一次出访途经香港时,邹丽佳送给李嘉廷5千美金和3万元港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佳达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丽佳的刑事责任。

  辩护 请求宣告邹丽佳无罪

  针对指控,邹丽佳辩护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的何锡锋律师在庭上指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邹丽佳毕竟是香港人,她居住在香港,对出访途经香港的李嘉廷来说,可以算是地主。李嘉廷住酒店不知道应该给服务员小费的惯例,认为这个开支比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还多。邹丽佳也是昆明人,她觉得这是有损自己面子的事,她邀请李去逛商场,李也不去,所以就拿了点钱给李,让他去付小费,同时,买点小小的纪念品。这应该说完全是人之常情,根本就没想过是为了个人或者佳达公司能从李嘉廷那里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关于李嘉廷对佳达公司与某集团合作建设佳华广场一事进行批示的指控,更是不能成立。该批示时间是在1996年8月8日,但此前的7月3日,双方就已经签订了《关于合作建设佳华广场项目的协议(草案)》。这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合作行为,领导的批示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实际上,那时世界园艺博览会就要在昆明召开了,而昆明尚无合格的接待条件,而佳华广场酒店则是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及国家旅游总局早在1993年就已经批准了的一个重大项目,是云南省第一家五星级的豪华酒店,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对该工程一直都非常重视,即便李嘉廷不作批示,也丝毫不会影响到它的建设进程,以及它后来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

  至于这个项目动工当初尚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原因在于当时世博会鸣锣在即,时间很紧,任务很重,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以确保如期投入使用,完成世博会期间的接待任务。

  “作为佳达公司的董事长,邹丽佳送钱给李嘉廷没有犯罪故意,佳达公司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指控邹本人及其公司行贿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请求宣判邹丽佳无罪。”辩护人说。

  目击 邹丽佳表白后悔之意

  对指控曾3次送钱给李嘉廷是事实,邹丽佳并不否认,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邹丽佳在庭上这样自我辩护:“我是在1996年8月份的昆交会上认识李嘉廷的。同年9月,他出访经过香港时我想请他吃顿饭,因为我是云南人,而他是云南的‘首席长官’。但请不到,就礼节性地送他一点钱。他第二次出访途经香港,我请不到他一餐饭,就只有送一点钱,但这点钱在香港来说少得简直就不算是钱。关于佳华广场的项目,当时我清楚云南没有很好的接待条件,想为家乡争点面子、作点贡献,才做这个项目的……送李嘉廷妻子10万元,是我听说他的岳父死了,而给的一点安葬费,没有什么目的。”

  根据指控,在佳达公司与某集团发生合作纠纷时,邹丽佳曾打报告给李嘉廷,李作出批示后,该集团就在未进行结算和验收的情况下,支付了佳达公司2.4亿余元工程款。在对此进行辩解时,邹讲起了两家公司员工之间曾经发生过的一起“冲突”:“1999年4月,由于该集团未付完应该付的工程款,我下面的施工队来找我要钱,我便只有去找他们要,但对方竟放狼犬来咬人。于是双方工人就动手打了起来,当时还报了警……”说到这里,邹丽佳显得非常委屈的样子,满脸愁容,眼泪几乎都要掉下来了,“我这人做事从不后悔的,现在真的后悔了……”

  经过一天的庭审后,昆明市中院宣布将择日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 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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