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文彪 监狱体制改革是今年司法部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司法部向全国监狱系统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9月1日,改革面向全国推开(12月5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我国监狱都是实行“监企合一”体制,监狱一方面是刑罚执行场所,另一方面又是生产企业身份。管教人员一方面要对服刑人员进行狱政管理,另一方面还要组织企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一直以来都是人民警察身份与企业管理人员双重身分。这样一种“监企合一”体制,使得监狱职能严重错位。部分监狱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很大一部分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工作当中,给监狱的监管与改造工作带来安全隐患。监狱的刑罚执行机关色彩由此变淡,而这无疑是不利于自身角色与职能的强化,因而会于更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所不利。 监狱的“监企合一”体制还易导致司法不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犯人减刑的依据只能是其接受改造的现时表现,但因为实行“监企合一”体制,使得一些能够为监狱“联系业务”的犯人在监狱内受到特殊待遇,即便在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方面表现不好者也能获得本不应给的减刑机会。有的犯人因为在外面“有门路”,所以受到一些管教人员的特别照顾,而这无疑是为法律规定所不允的。这样也易引发其他犯人的不满情绪,影响监管改造场所的稳定。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所以能在高墙内住单间,专人伺候,随意出入监区,除巨资贿赂原大连监狱监狱长谢红军等一班人外,在也与他能给大连监狱联系业务“创收”有一定关系。最起码这样的照顾会堵住其他干警的嘴,制造如此优待的目的是为所有干警谋福利的烟幕弹。 正如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监企合一”体制还“容易促发腐败问题”(12月5日《中国青年报》)。一些管教人员以接受“正常回扣”名义接受犯人家属贿赂,利用权力在减刑等事项上搞“钱权交易”。由于有生产赢利,一些基层单位截留资产,私设小金库,帐目混乱,使用缺乏管理,极易诱发腐败行为,一些握有实权的中层领导因此“落马”。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监狱法》规定组织犯人劳动的目的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法》第七十一条又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但是,如果组织犯人劳动变成以赢利为目的,同时结合加工制作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就容易导致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变成非季节性的常态。而这无疑是不利于罪犯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的。 当然,要彻底废除“监企合一”体制,还有一些相关工作特别是监狱经费保障一定要跟上。《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正如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所言,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及时到位,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因为“全额保障既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也是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监狱经费如果没有根本保障,实质上的“监企合一”就难免又会“隐形”重来。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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