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日的上海《青年报》上,分别读到了二个消息(在A10版与A14版):一则是在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惊奇的发现法院签发的传票与判决书日期有颠倒,判决书竟比传票“早产”十天,因而对判决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对此该法院有关人士申称:一是可能法院笔误,二是可能是法院漏填为当事人所写,因而否决了有人对法院“先判后审”的怀疑;二则是西安有一辆“警车”与一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后,“警车”司机将其打伤并将其拖出300米致死,对此,西安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经调查后申称:该警用车牌系公安失窃车牌。对此,尽管笔者在心里也愿意相信上述二机关象其“说明”的一样“清白”,但从其证明程序的公正性上仍不得不想说上几句: 人们可以发现,在上述的二个事例中,公安局与法院都是二事件的当事人,同时又是事件是非曲直的调查人,那在此情况下,可想而知的是,事件调查结论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就与二机关的利益与事件后果及处理就有一定的关系,这也就在利益上就构成了的冲突关系,也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利益对其调查的影响,而这种“调查”在事实上也就形成了自已调查自已,自已证明自已的过程,可想而知,即使退一步讲,这个结论真的符合事实真相,其得出结论的过程则也由于是当事人一方的“自证清白”,已有了先天的程序不足,在理论上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不清不白”,而这在不能使人信服的同时也缺乏公权机关本应有的公信力。 而应该重视的是,现在每当一些执法机关及人员成了一些公众事件的当事人后,往往又是这些当事机关自已出面调查,而由于这些机关自已身陷其中,其单方的调查结论往往又会招来社会公众的质疑,这很大程度上就是反映了程序上的缺陷与不足,是由于没能有一个在利益上摆脱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参与的缘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上的缺位。 其实人们也知道,所谓公正,需要的不仅要有结论公正且也要有程序上的公正,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没有公正的程序保证,结论的公正就没有保证就没有公信,公正也是不可想象的。而具体到上述的二个事例,公安与法院本身就是负有维持社会公正的执法机关,倘自已在逢“身陷其中”事件时,没有一个能保证公正同时又使社会信服的程序时,结论也就势必会招来质疑,而如此的后果不仅会使执法机关自损形象,同时也会使人产生对社会公正实现的怀疑。这“自证清白”的负面效应再怎么说也不能让人低估。 因此,我们在对一些执法机关“事件”处理时,还不能仅停留于事件的“就事论事”,最好还能对“事件”做一些追根溯源的工作,看看是否有什么机制上的成因。如此“以点带面”也许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是笔者读了上述相关报道后的想法,也算一个对有关机关的建议吧。 (作者 周义兴)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