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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看守所内被殴致死续:家属上诉索赔90余万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9日01:40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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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北京西城警方和法院:一条人命比棉花更轻

  北京一嫌犯看守所内被打死 家属索赔被驳回(图)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涉嫌刑事犯罪的贾小兵被同监室的人殴打致死后,他的亲属将看守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以该诉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昨天,死者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2001年7月,贾小兵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西城看守所。因其在监室内有喊叫行为,影响其他同监室人员休息,韩光明等八人对其进行殴打,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贾小兵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胸等部位,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2年9月19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韩光明等八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5年、8年不等有期徒刑。

  应诉的公安机关认为,看守所行使的是刑事职责,是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责。贾小兵是被刑事拘留,其死亡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看守所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因此并不属于行政赔偿,不应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贾小兵的死亡系被他人殴打致死,看守所在监管方面虽有失职,但是与贾某之死无直接因果关系。

  昨天,受贾小兵亲属委托、代理此案的北京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莉表示,他们希望一中院撤消原审裁定,并赔偿贾小兵亲属916400元。其理由是,韩光明等八人接受看守干警安排,在轮流看守受害人贾小兵过程中故意伤害贾小兵致其死亡,这是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西城公安分局对此并无异议,韩光明等人的行为,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而行使的行政权利,他们的行为,理应由委托其行使职权的看守所负责,并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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