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曙明 2003年12月8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新闻周刊》报道,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2002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曾经以“今后市公安系统将拒绝接受其采访”的方式,封杀了当地6家媒体的16名记者,引起轩然大波。如今,法院步公安局的后尘,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之外,本属于舆论监督对象的部门,有没有动辄封杀记者的权力?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些部门又该为封杀承担怎样的责任?上述这些问题处理不好,舆论监督只能举步维艰,最终沦为一句空话。 和兰州市公安局当初封杀记者“师出无名”相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进步”在于“有备而来”。2003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给新闻单位设置不少“高压线”,比如“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比如“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等。这次6名记者被封杀,就是踩“高压线”的结果:在一起案件的报道中,“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 广东省高院分管宣传的某负责人也表示,封杀的目的是“告诉记者们,采访报道要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 好一个“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 其实,新闻报道不是不能“以法院公布的结论为主”,但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布的结论,都是公正的。那好,你法院敢不敢说每一起案件都实现了公正?如果没有这样的底气,又凭什么要求新闻报道和你保持一致? 法官的独立裁量权的确需要维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审判应该关在屋子里进行。只有把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司法公正才能有一个切实的保障。记者根据掌握的材料和庭审情况做客观报道,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发表负责任的评论,都是“审判阳光”的一部分,谈何“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即使法官最终的判决受到媒体不应有的影响,最应该反思的也应该是法官的“定力”问题,而不是媒体——因为媒体的影响而拒绝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无异于因噎废食。 当司法腐败还是令人痛心的事实,人们对司法公正孜孜以求的时候,要求新闻报道和法院结论保持一致,“不做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其实质是拒绝舆论监督。 当然,新闻圈也并非净土,需要规范,但是,即使给新闻单位戴“紧箍咒”,也轮不到法院,法院没有权力对新闻采访规则作出限制。因为超越了权限范围,侵害了新闻自由,广东省高院那些针对新闻单位的所谓“规定”,都注定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毋庸讳言,因为个别人的所作所为,法院的整体形象的确需要改善。但是,不是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而是把形象不佳归咎于媒体,进而动辄封杀记者的做法,只能进一步败坏法院的想象。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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