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12月10日电 (记者 郭毅马也原) 今天,黑龙江省最大的贩卖毒品案在哈尔滨铁路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史丙中等四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三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告单位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嘉旭经济贸易公司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分别被判处罚金四百万元。四川乐山中西制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分别被判处罚金三百万元和二百万元。此案涉及被告人34人,涉案毒品94吨,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被告人史丙中、孙伟民等34人和四个被告单位自1991年起,先后多次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他们分别在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地生产厂家购买咖啡因,倒卖至河南、山西、内蒙古等地,非法牟取暴利。其中,仅2001年11月被告人孙伟民就购买咖啡因1650千克,获利10余万元。 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咖啡因不是毒品,而是精神药品,不应认定贩卖毒品罪,合议庭根据卫生部1988、1989年关于加强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认定咖啡因是毒品,对其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由于本案被告人中部分是药厂、制药公司工作人员,他们提出职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疑问。合议庭认为相关被告人作为咖啡因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销售人员,在熟悉掌握国家对咖啡因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明知其销售行为违法,而为本单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大量非法销售,主观具有故意并对危害社会的后果予以放任,导致大量咖啡因非法流入社会,被犯罪分子倒卖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对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本案的特殊性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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