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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不等于随意放任 北京拟设立“禁讨区”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1日16:03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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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安门、使馆区、王府井……是北京乃至中国的窗口,但在这些地方,人们会不时地遇到死缠硬拦的乞讨人员,于是,许多市民建议在重点地区地段设立禁讨区,禁止讨要行为---

  本报记者 崔立伟 本报实习生 王丹枫

  三个灰色镜头

  在天安门广场东侧的人行道上,一对外国男女有说有笑地正朝着前门方向走着,此时,迎面来了个穿着蓝色老式长大衣、头发和胡子连在一起的老汉,他左手拄着一根拐杖,右手插在怀中。当双方相距一米左右的时候,老汉的右手突然从怀中伸出,手中举着一个铁皮盒子,盒子里盛着几枚硬币,老汉把盒子在那对外国男女面前颠动着发出叮当响声,外国女人惊叫一声,当他们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后,却没给分文的施舍……

  王府井书店门前,两位盲人乞讨者十分投入地拉着胡琴,那不怎么优美的琴声混杂在街市的喧闹声中,使一些粗心的行人很难意识到他们的存在。一个小伙子一脚踩在盲人面前的“拐杖”上,身体趔趄一下……一名女士,动了恻隐之心,往乞讨者前面的奶粉罐内投进了几枚硬币,盲人乞讨者中的一位似乎听到了什么,那只拉弓子的手准确地伸进了钱罐……

  在北京三里屯使馆区的某国使馆附近,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拦住一个准备驾车而去的外国人,伸出一只冻得通红的小手……外国人皱着眉头用不太流利的中文说:“没钱。”小男孩默不作答还是紧跟在他的身旁,外国人满脸怒容地瞪了他一眼,打开车门刚坐下,小男孩便追了上来,把头探进车内,依然举着那只脏兮兮的小手……

  多数人认为应该设立禁讨区

  在使馆区和王府井,记者采访了部分群众。多数人认为应该设立禁讨区,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

  一位在使馆工作的中国籍员工说:“到哪儿讨不好,偏来这儿,真是给中国人丢脸了。使馆区这地方应该禁止乞讨。”

  王府井书店前,一对山东来京的年轻男女对记者说:“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乞讨,但在北京的一些地方还是应该划出禁止讨要的地方,我们不是常说,在中国人眼里,北京是首都,在外国人眼里,北京就是中国吗?”

  同一地点,一位刚从书店走出戴着一副眼镜的中年人说:“乞讨违反哪条法律?为什么要禁止?是生存重要还是面子重要?难道国外就没有要饭的?”

  北京市:设不设立禁讨区正在研究中

  就设立禁讨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政府的有关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重要位置和窗口地段设不设立禁讨区,我们正在研究。到底采取什么方式禁止现在还没有定论。如果禁止,与目前的法律相违背;但任其发展也不行,它毕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两者是一个矛盾体,我们正在研究寻找它们的平衡点。对这些地方,现在只能实行重点管理,在此项法律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民政、公安、城管只能通力合作,积极地告知、劝导。关于流浪乞讨现象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从个人的角度上来说,很多市民不满意乞讨这种行为,我们是理解的;另一个是从执法的角度上来讲,我们要尊重乞讨者的公民权利,要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管理。

  记者问:“据了解,《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已开始征询市民意见。其中就有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等行为的规定。这一规定可否借鉴呢?”

  这位工作人员回答,由于目前此稿只是征求意见稿,因此禁止在地铁乞讨、卖艺这一具体规定,能不能写进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是个未知数。

  法无禁止不等于随意放任

  那么,北京的重点地段设立禁讨区有无法律依据?会不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莫纪宏。

  莫纪宏说,由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禁止乞讨,所以,许多人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由此推定公民享有“乞讨的权利”。其实这种看法是对“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误解。

  “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主要是针对宪法所设定的自由权而言的。但是,即便是这种自由权,也必须是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宪法没有确认的自由权,国家原则上不承担保障责任。宪法上的自由权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自由权是政治国家对公民承担的基本道德义务。但是,对于宪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为自由权的,就不能完全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保证其实现。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具有自由权的特性,有些宪法权利是以政府的保障责任为前提的,如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没有政府财政和政策的支持,这样的宪法权利根本无从自由地行使。

  我国宪法并没有将“乞讨”作为一项自由权规定在宪法中,乞讨行为也不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所以,不能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来推定“乞讨权利”的存在。

  由于不存在宪法上的“乞讨权利”,因此,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自由地限制乞讨行为,也就是说,乞讨行为可以受到法律上的一般性禁止的限制。虽然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禁止乞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可以作出这种限制。而且由于乞讨并不是宪法上的自由权,所以,政府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不侵犯当事人其他法律权益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制乞讨的任何措施都应当推定为合法。

  假如乞讨权利能够被确定为一种宪法上的自由权,这种依据宪法获得的乞讨自由也需要受到法律上一定明确禁止事项的限制。这种禁止事项范围如何确定主要是考虑乞讨行为所保护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重要场所、军事要害部门、象征国家主权的地方等都不得行使乞讨权利。所以说,即便假定乞讨是我国宪法上所明确规定的自由权利,这样的乞讨行为也不应当发生在使领馆等重要场所,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作出这样明确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制度来看,由于乞讨行为并没有得到宪法上的认可,所以,乞讨行为根本不可能是自由的。对于政府来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以两种方式来处理乞讨行为:一种是设立许可制度,规定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方能乞讨;一种是在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乞讨行为予以制止。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乞讨,就可以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随意放任乞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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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物处的负责人日前建议,在广交会、世博会等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省、市政府门前及广州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在这些区域内将禁止流浪乞讨行为。

  成都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18条禁令,以加强对火车北站地区的治安秩序和综合环境管理,维护成都市窗口形象。“禁止乞讨或变相乞讨”是18条禁令之一。

  目前上海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针对一些主要商业街、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集散点是否设立禁讨区,街头卖艺人如何管理的问题上讨论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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