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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免费乘坐侵犯福利权 山东盲人状告北京地铁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1日01:40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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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例涉嫌侵犯福利权案一审开庭

  山东盲人陈光澄出示“残疾人证”后,北京地铁检票人员以该证无效为由拒绝其免费乘车。陈以福利权遭侵犯为由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由:

  不让免费乘坐地铁

  今年9月12日早晨,从山东临沂来京的火车刚刚到站停稳,急于到清华大学找人的陈光澄便和妻子下车直奔北京站地铁。因为陈光澄有(可以免费乘车的)盲人残疾人证,所以,他的妻子只买了一张地铁票。检票时,陈光澄出示了残疾人证,但检票员认为持残疾人证无效,必须有盲人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陈光澄的妻子辩解说:“我们刚从山东来,哪有乘车证啊,他的残疾人证就能证明他是盲人。”售票员转身指着墙上张贴的规定说:“公司有规定,必须有盲人乘车证才能免票。”

  后来,急于办事的陈光澄夫妇只好再买一张地铁票。办完事后,陈光澄觉得自己的福利权受到侵犯,决定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讨回应该得到的权益。

  原告:

  索赔2500余元

  昨天庭审时,陈光澄提高了赔偿数额。他认为,为了争取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他和妻子多次往返于北京、山东,乘车、食宿、误工等原因使他们蒙受经济损失2500余元,原来诉求的13元赔偿数额远远不能抵消他们的实际损失。所以,他们当庭向地铁公司索赔2500余元。

  被告:

  我们完全照章办事

  北京地铁公司认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公交公司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以下规定,盲人必须办理盲人乘车证才能免票乘车。而陈光澄没有盲人乘车证,地铁检票员只好遵照规定执行,无法允许陈光澄免费乘坐地铁。他们完全遵照规章做事,所以不同意赔偿。但也许出于同情考虑,地铁公司愿意就陈光澄起诉书中提出的13元作出赔偿。

  因为双方就索赔数额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

  相关法规不完善

  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岚。她认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公交公司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又联合发文规定,盲人必须办理盲人乘车证才能免票乘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个地方性规章还有待完善,陈光澄的遭遇就说明了这些问题,正如他妻子所说,一来,陈光澄是行动不便的盲人,二来,他们来京急于办事,不可能先到相关部门办好(盲人乘车)证再去办事。这样,就使陈光澄这样的残疾人无法享受到应该享有的福利权。所以,北京的这个地方规章应该和《残疾人保障法》一样,体现平等原则。所以,陈光澄对(北京的)这个地方性规章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

  信报记者谢德良

  通讯员孙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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