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山
今天,人们普遍关注的珠海嫖娼案开庭审理。在人们纷纷将目光投向法院为什么不公开审理、被告人将被如何判处的时候,我在思考另外一个问题:那些参与嫖娼的日本人,是否触犯了中国的刑法,是否应当受到中国刑法的惩处?提出这个问题,不是出于狭隘的民族情感,而是出于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乃至中国的司法主权。
由此前所公开的信息和报道可以知道,在这次嫖娼案件中,不少日本人将中国妓女叫到一起,在一个房间里聚众发生性行为。这个行为,法律上称作聚众淫乱,它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集体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将聚众淫乱规定为犯罪行为,罪名即聚众淫乱罪,这是全国人大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新罪名。当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聚众淫乱在内,一些新的社会丑恶现象在社会上出现。立法者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公共道德的严重悖反和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就将它列为犯罪。事实上,正因为这是一个新罪名,目前还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它,甚至不知道聚众淫乱就是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一个宾馆房间里集体嫖宿,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当然构成犯罪。
由于聚众淫乱行为的积极参与和组织者有日本嫖客,因此,日本人在中国违反中国刑法是否应当追究责任和怎么追究责任的问题,则有必要探讨,这在刑法上属于管辖问题。
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上,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对于这些原则,可以用刑法的一个条文来表述。《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就是典型的属地管辖原则,它的意思就是只要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不管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问题,除非犯罪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的人,都应当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个问题弄清楚之后我们再来看日本人在中国的聚众淫乱问题就一目了然了。显然,日本人在中国的宾馆内集体嫖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聚众淫乱罪,只要这些人不享有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中国的司法机构就可以也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从目前的消息看,检察院所起诉的14人中,并没有日本人,也没有聚众淫乱的罪名。我希望,有关机关不要有意无意忽略这一犯罪事实。
由此,我还想起了这些年来不时发生的外国人在中国侮辱、殴打中国人的事件。我想,这些事件也许是个别外国人的违法行为,但从中却可以看出那些外国人无视中国法律尊严的嚣张气焰。假如中国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在中国违法的外国人平等地施以处罚,让外国人明白,中国再也不是当年外国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半殖民时期的旧中国,我相信,外国人在中国侮辱国人的事件和违反中国法律的事件上升的趋势会得到有效遏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日本人的刑事追究,不仅是珠海嫖娼案得到全面公正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中国司法主权和中国刑法尊严的需要。对这些涉嫌犯罪的日本人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向全世界庄严宣示:中国法律是严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同样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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