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虹桥、铁心桥、宁南街道等地出现反常现象墙上写着“拆”却办营业执照记者暗访发现其中奥妙:商业用房补偿高 【金陵晚报报道】 南京城区不断扩大,邻近城区的住房均面临拆迁,个别房主却做出了令人诧异的举动:忙着以自家房子为营业场所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在赛虹桥、铁心桥、宁南街道等地区尤为突出。如此反常的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个中原因究竟如何?记者经过一番走访,揭开了其中的谜底。 暗访发现蹊跷事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雨花台区铁心桥姜家村,村民的住房墙上均写着大大的“拆”字。村民告诉记者,这里半年前被划定为拆迁范围,拆迁办人员也已经进驻村里,但是由于条件没有谈妥,大多房子都还没动。 虽然即将被拆迁,但令记者奇怪的是,不少房子挂上了“出租”的牌子,记者走进了其中一家。在记者看来,这只是一幢普通的住房。没想到房主薛某带着自豪的神情说,他这房子可是商业用房!记者发现,在宽敞的大堂里面堆着几个太阳能热水器包装箱。 被邻居称为能人的薛某告诉记者,通过他的“招商引资”,几个月前一家“公司”入驻他的房子,经营太阳能热水器,自己与那老板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明知房子即将拆迁,为什么仍然出租?面对记者“疑惑”的目光,薛某压低声音透露了实情。出租后他的房子摇身一变成为商业用房,按照南京市的拆迁办法,拆迁时可以多拿补偿款。他甚至颇为自得地宣称,他准备与租房人签订50年的出租协议,拆迁部门要动他的房子时,他可以“光明正大”地要求租金补偿!那么这处热水器“经销处”是否一直在正常营业?对此薛某笑而不答。邻居们则表示,出租房子只是薛某的“幌子”,实际上根本没有人会来这里买热水器! 由于自己的房子已经出租了,薛某便带着记者来到村里更深的一处房子。女房主告诉记者,她家以前开小吃店时领取过临时营业执照,所以她家的房子也属于营业用房,拆迁时她也可以多拿补偿款。记者租用她家的房子,可以免办营业执照,她同时表示,现在办照已经很难了。薛某又带记者去他的侄子家,指着院子里一间小屋子对记者说,他侄子几年前在这里开过理发店,虽然现在不开了,但是营业执照还在手上,等拆迁人员上门来自然把它拿出来,给谈条件增加“筹码”。 不过也有村民不愿意“惹事”。一位年长的村民听说记者来租房子开店直摆手,表示不愿意。他告诉记者,他女儿住在邻近的一个村子里,房子出租给别人开了店。两年前拆迁时确实多拿到了拆迁补偿款,不过租房的老板却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她支付一部分补偿款给他。薛某向记者透露,村里有好几户村民虽然从来不搞经营,但是他们手上都捏着营业执照,目前正静候拆迁人员上门呢。 工商税务联手揭开谜底 税务部门的一次清查行动彻底揭开了谜底。在今年8月份雨花台区工商税务两个部门的一次信息交流中,他们发现了一个令人生疑的现象:当月该地区新增了204家注册工商户。按说该地区的个体、集体单位的税务收入理当大幅增加,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当月的税务收入与前一个月持平。 发现情况后,税务部门立即开始清查。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新增户登记的营业地点大多位于即将被拆迁地区。这些商户在办理了工商、税务执照后,却不忙着开张,而是心安理得地等着拆迁。此类“领证族”就有72户,占到新增商户的三成左右。 为何这些居民办理了工商、税务执照,却不经营呢?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一语道破天机:“这是为了多赚一点拆迁补偿费。”原来,南京市相关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个体经营户或集体单位都比普通住家户多一些补偿。时下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的手续较为简便,花费不大。花小钱就能“挣”大钱,显然划算。据悉,这种情况在整个南京市也不鲜见。 自作聪明扰乱市场秩序 昨天下午,记者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南京市拆迁办公室进行了通报。该办工作人员谢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03号政府令第四十一条,拆迁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所有的补偿费均将发放给房主,不管他是将房子自己用于经营,还是出租给别人从事经营活动。 记者查阅到,目前仍然生效执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标准》是2001年由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宁价房犤2001犦424号文、宁房拆犤2001犦350号) 。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的区位补偿单价相差几百元。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雨花台区。除了区位补偿价格的不同,非住宅房屋相比住宅房屋,拆迁的时候还能领到其他名目的补偿。 不过税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商户,他们会颁发税务登记证,但如果该商户超过一个月不交税,则表明他没有正常营业,如果他连续3个月不交税,那么税务部门就将吊销他的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缺少相应的纳税等方面的证明,个体工商户难以办理验照手续,而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他的营业执照将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予以收缴。 南京市拆迁办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将被拆迁房确定为非住宅房屋,尤其是营业用房,是指具有营业执照,且连续正常经营达1年以上的房子才算。那些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一直没有正常经营的房屋,拆迁时不可能比住宅房多拿补偿款的。他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会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看来,拆迁补偿款的“空子”并不好钻,个别拆迁户最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个别拆迁户此举并不“聪明”。只办证不经营不纳税,这种投机行为除了给政府增加财政支出外,也扰乱了经济秩序,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困难。而且也难逃政府部门的“火眼金睛”。记者 徐统余 朱莹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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