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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刘涌案”提审再留话柄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7日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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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盛大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将于12月18日在辽宁锦州被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据报道,已经有一些得知消息的记者开始赶往锦州,希望旁听和采访这一次庭审,但有关人士透露,记者的采访需要经过批准。

  看到提审的消息,笔者由衷的高兴。一来,在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中留下的诸多疑问有望得到答案;二来,最高法院“破天荒”的第一次提审,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增强了信心;而尤其让笔者欣慰的是,包括笔者在内的公众的声音受到了充分的尊重。这是继“孙志刚案”直接促成《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以后,舆论监督再一次显示出了巨大的力量。人们有理由期待:这种尊重民声的举动最终能成为一种不成文却为各种权力所遵循的规则。

  然而,根据报道,此次提审的操作却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存疑的地方——

  一,有关部门为何迟迟不发布提审的公告?从报道来看,记者是从“消息灵通人士”和刘涌的代理律师那里获知提审消息的,都属于“非正式”的渠道。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早于9月中旬就向刘涌送达了提审决定,可直到3个月后提审即将进行的前两天,提审一事才被“透露”出来,而法院方面却仍然没有任何消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审前必须发布公告,但像刘涌案这样备受全国关注的大案,法院完全应该将该案的每一次重大进展公之于众,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为何如此限制记者的采访?既然是公开审理,就应该尽可能地允许记者采访庭审。为了提高公开的程度,法院在选择法庭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的需要。尤其是大案要案,更应该挑选较大的法庭进行庭审。无论如何,提审刘涌案只批准少数记者采访,实在是太少。笔者希望,提审法庭的大门最终向所有的记者敞开——只要法庭装得下,法院就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笔者甚至期待着,法庭能允许电视台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直播——只要审判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呢?

  此案之所以引起高层关注并最终导致最高法院的提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二审判决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而二审判决之所以广为诟病,是因为它留下了很多的“话柄”,比如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将刘涌的死刑改判为死缓的理由竟然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书中甚至出现了“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说法,这显然都是既不符合法律,也难以向世人交代的。而这些疑问恰恰是提审需要解决的。最高法院既然要提审,就应该将所有的疑问解开,绝不能留下新的“话柄”,因为如果提审又产生新的疑问的话,公众真不知道还能到哪里讨要说法了——这将会极大地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赖。

  作为最高法院的“第一次”,此次提审必将写入中国司法的史册。为了公正的实现,为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健康发展,中国司法史上的“这一笔”理应是无可挑剔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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