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在辽宁省锦州市,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沈阳黑社会“刘涌案件”进行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正是由于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判为死缓的改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普通公众和许多新闻媒体对二审判决书“信息披露不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破天荒”的提审可以看作是一次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正义的“公众信心”的维护和拯救。 最高人民法院此举,无疑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新一轮的司法程序即将启动。所有关心司法改革和社会正义的人们都在翘首以盼。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我们此刻能对“再审刘涌”期待些什么呢?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刘涌从死刑到死缓,到底是什么样的“本案的具体情况”成为了改判的理由,这既是公众普遍关心的,也是我们有权利知道的。正是由于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书语焉不详,才使人们产生了两点疑问:一是刑讯逼供有没有被认定并另案追究;二是改判时有没有暗箱操作。而无论是哪一个疑问,如果不能消除,势必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形象。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提审,将打消人们对此的疑虑。 其次,让更多的公众理解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刘涌有没有犯罪、犯了哪些罪和该不该判死刑,这些都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而绝不是根据民意)来予以裁定。朴素的民意所代表的实质正义古已有之,而惟有程序正义才是现代法治文明所着意追求的。公众只有从法治精神上更多地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我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多地具备现代文明的属性。 第三,实事求是地看待死刑。应当说,从我国悠久的历史来看,旧有法律观念中既有“重刑轻民”又有“滥用诛刑”的传统。可以说,封建社会的“王法观念”在普通公众中至今仍有潜在的影响。十分显然,这样的观念已经跟不上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步伐。北大教授陈兴良因为在观点上认同辽宁省高院的改判,而引起了一些公众愤怒的声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人把死刑和实质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但事实上,只要是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公正的审判,我们就应当认为社会正义得到了伸张。至于刘涌最后该不该判死刑,我们还是要充分相信我们的法律,而不是我们的直觉。 (作者 傻青)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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