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商城 - BBS - 搜狗 
Sohu首页 > 新闻频道 > 搜狐评论 > 时政评论
刘涌案再改判:最重要的是“说法”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18:32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作者 盛大林

  刘涌案被再次改判,虽然这个结果比较接近于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人的期望,但笔者并没有如释重负之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也没有公布理由,也没有解开久存心中的疑团。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后,笔者也曾多次撰文对二审的改判提出了质疑,质疑的主要是改判的理由,而不是改判的结果。比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又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刘涌案是“集团犯罪”性质,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为犯罪集团的所有罪行负责。通常情况下,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所受的刑罚应该是最重的,但该犯罪集团二号人物宋健飞却被判处了死刑,这如何解释?所谓“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是什么情况?很显然,如此含糊其辞,既难于向公众交代,也不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

  据报道,二审的判决书上还出现了“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之说,这就更加荒唐了。因为“可能”存在的情况不能成为量刑或改判的依据。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法庭必须作出确定的认定,而不能模棱两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逼供确实存在,那么法院就只能认定不存在逼供,并据此作出判决。作为高级法院的判决书竟出现如此有悖常识的“硬伤”,怎能让世人信服呢?

  当然,包括笔者在内的所有质疑者对案情也都知之甚少。也许此案中确实有一些不为世人所知的“具体情况”,但法庭不能借此搪塞公众。作为一宗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无关个人隐私而公开审判的案子,公众对所有案情都有知情的权利。尤其是那些直接关系到量刑的“具体情况”,更应该公之于众。而二审法院既不告知“具体情况”,还要据此进行改判,如果审判可以这样进行,那岂不意味着法院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吗?

  也许在侦查过程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法庭既然发现了这个疑点,就应该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认定其无。如果刘涌确实遭到逼供,那就应该对通过逼供获取的证据予以剔除,并重新量刑。同时,对侦查过程中逼供的办案人员进行处罚——因为刑讯逼供同样是一大恶行!最后,把所有的真相写进判决书中,告之公众。

  总之,二审法院及其判决留下了很多的疑团。这正是最高法院再审时需要解开的,也是笔者最期待的。

  现在,刘涌终于还是被判处了死刑。最新消息说,死刑已经执行,刘涌的家属已经领到了他的骨灰。——这就是笔者最想看到的结果吗?难道我们就只是想让刘涌这个人从世界上消失吗?不是的!不是的!!刘涌之死对受他所害的人有何益?对像笔者这样与此案无关的人又有何益??其实,只要拿出充分的理由,即使再审维持了死缓的判决,同样是可以接受的。

  笔者希望再审的判决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更希望这样一个全国关注的大案能有助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所以,关于刘涌案,笔者至始至终最想要的都是“说法”:二审时改判死缓,最想要的是改判的理由;再审又改判死刑,最想要的还是改判的理由。——如果说此前笔者是在为公众讨“说法”的话,那么现在笔者也要为刘涌的亲属讨“说法”!

转自搜狐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国艾滋病二十年
·北京的哥 不再侃政治
·房产暴利 有道理?
·白衣天使为何与狼共舞?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相关连接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        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手机
包月自写5分钱/条

最新制作 想唱就唱
夏天的味道 哪一站



精品专题推荐:
谁说赚钱难告诉你秘诀
测IQ交朋友,非常速配
就让你笑火暴搞笑到底

短信订阅
焦点新闻魅力贴士伊甸指南魔鬼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