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福州市中院对闽侯“八.二六”烟花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其木、夏月昌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其余六人被判三年到无期徒刑。
据悉,夏月昌二00一年在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坪田村创办了昌盛化工亮珠厂,生产“亮珠”(烟花的主要原料),并多次非法销售给林其木、黄道福等人。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两间平房内,林其木共储存“亮珠”约九吨、“花球”一千七百多粒、发射药四百五十公斤、铝镁合金八十公斤、铝粉四十五公斤、成品烟花六百多个、鞭炮五箱。当晚十点四十二分,由于存放的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在现场产生放热、分解反应而导致了自燃自爆。这次爆炸造成二十一人死亡,三十一人受伤,周围五座房子被夷为平地。
此外,闽侯“七·三一”爆炸案的七名涉案人员黄道福、程文权分别被判三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