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的一处民房发生烟花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对8名被告人予以起诉后,昨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将持续两天。昨日的庭审中,两名主要嫌犯——夏月昌和林其木对部分事实进行翻供。
庭审焦点
夏月昌牵涉两次大爆炸
福州市检察院查明,2001年8月,被告人夏月昌在江西宜春市袁州区坪田村创办了昌盛化工亮珠厂,开始生产“亮珠”(烟花的主要原料)。2001年至2002年,夏月昌两次向江西的一家供销烟花爆竹原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国家禁止用作烟花原料的氯酸钾数百公斤,掺入生产“亮珠”。
去年3月至今年1月,夏月昌明知林其木不具备合法生产资格,明知黄道福(闽侯“7·31爆炸案”案犯)无任何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准运证的情况下,指使王秋声,雇车将30吨含有氯酸钾的“亮珠”运到闽侯县等地,非法销售给林其木、黄道福等人。
黄道福还两次购买“亮珠”2.5吨,用于闽侯县荆溪烟花厂非法生产烟花。林其木6次购买了“亮珠”约25吨,先后雇请被告人林祥潮等人,到闽侯县上街镇余盛批发市场附近的卸货点,用小货车将“亮珠”全部运至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路21号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存放。林其木还指使儿子林豪伟两次到卸货点帮助接货。
林其木长期非法造烟花
福州市检察院查明,林其木从1985年开始,先后在福州仓山区建新镇、盖山镇一带的花炮厂担任业务员,负责烟花爆竹的销售。其间,他掌握了烟花的制作技术,并开始非法制造烟花。从1991年开始,林其木就通过其舅母(被告人赵光铭的母亲)将烟花爆竹储存在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路21号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
2001年6月,林其木因害怕被查处,向江碧云租借房屋,将非法制造烟花的窝点从自家转移到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苏湾22号江碧云的旧房内,雇用了两名江西籍工人,以及被告人江碧云,为其加工生产“亮珠”和烟花的半成品“花球”。去年3月至今年1月,林其木还从湖南省浏阳市的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大量购买了硫磺、铝镁合金、硝酸钡等制造烟花的原料,也存放在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
林其木向夏月昌购买“亮珠”后,雇请了林祥潮等人,将约16吨的“亮珠”陆续运至江碧云的旧房内,加工成“花球”。其后,林其木把这些“花球”全部转运至向被告人蔡学鼎租借的仓山区建新镇半道村半道60号房内,制作成烟花,并分别存放在蔡学鼎、赵光铭、林祥潮等人提供的房屋内。为牟取暴利,林其木多次雇请林祥潮等人运送烟花到永泰、福清、连江、长乐等地非法销售,被告人林豪伟也数次帮助运送烟花。
氯酸钾引燃“8·26大爆炸”
福州市检察院查明,今年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德州21号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林其木储存了“亮珠”约9吨、“花球”1760粒、发射药450公斤、铝镁合金80公斤、铝粉45公斤、成品烟花600多个、鞭炮5箱。当晚10时42分,由于存放的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属于极不稳定炸药),在当时现场的环境条件下产生放热、分解反应,导致自燃自爆。这次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子被夷为平地,周边100米范围内的20座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庭审实录
夏月昌不知氯酸钾禁令?
我国烟花爆竹生产所用氧化剂经历了“硝酸钾-氯酸钾-高氯酸钾”的过程。由于氯酸钾稳定性差,常发生爆炸事故,国家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将氯酸钾用作烟花原料。但8月26日闽侯沙堤村发生爆炸的原因,就是存放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料、半成品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自燃自爆——
公诉人:你在生产“亮珠”时使用了氯酸钾?
夏月昌:有。
公诉人:为什么要使用氯酸钾?
夏月昌:便宜,每吨能便宜1000到2000多元。
公诉人:使用氯酸钾和高氯酸钾有什么不同?
夏月昌:生产的“亮珠”颜色偏黄,不够鲜艳。
公诉人:你不知道国家规定制作烟花爆竹不能使用氯酸钾?
夏月昌:不知道。
林其木为何不警惕“7·31”
7月31日,闽侯荆溪镇发生了鞭炮爆炸,造成6人死亡,31人受伤。不到一个月,闽侯上街镇沙堤村又发生大爆炸。这两案的被告人林其木和黄道福都曾向夏月昌购买“亮珠”,而且还彼此熟悉并经常联系——
公诉人:7月31日爆炸后,你怎么没吸取教训,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你存放在沙堤村的烟花及其原料等?
林其木:7月31日爆炸后,我就立即给夏月昌打了电话,问他的“亮珠”有没有问题,当时夏月昌一再强调,他们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亮珠”是用正规的原料制作的,没问题,所以我也就放心了。
林其木当庭为亲人翻供
此案的8个被告中,林豪伟是林其木的儿子,赵光铭是林其木的表兄弟。庭审中,林其木没有为自己做太多的辩护,而是翻供,为亲人辩解——
公诉人:在公安的笔录里,你说你儿子林豪伟也到卸货点帮忙接货,总共几次?
林其木:一次。是这样的,那天夏月昌的货到时下大雨,打电话给他(林豪伟)让他开车到卸货点时,并没有告诉他是什么事情。他来后,和送货的人吃了顿饭,就走了,没有参与卸货。
公诉人:那公安的笔录里,怎么会有这种记录?
林其木:我从没说过。
……
公诉人:你把“亮珠”等储存在沙堤村德州路21号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对“亮珠”等的日常管理是谁?
林其木:都是我。当时是舅母(赵光铭的母亲)把房子给我用的,他(赵光铭)不知道屋子里存了这些东西。
公诉人:你付多少房租?
林其木:没有,我舅母不会问我要。我也不知道后来这房子分给了赵光铭。
公诉人:你和赵光铭是表兄弟的关系,你难道会不知道这房子分给了赵光铭?
林其木:我不知道,我很少看到赵光铭。
(本报记者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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