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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一起刑讯逼供案于近日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丹东市公安局案审处处长卢兆忠、原丹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李茂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本案的引人注目之处在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换位:两名警方的“打恶能手”成了被告,而两名轰动丹东的“涉黑涉恶专案”嫌疑人,却因被刑讯逼供致死而成了受害人。
于刑讯逼供而言,这一新的个案不过是为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今年以来侵权案件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例新的佐证。高检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2212起,在查处的案件类型中,以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案件突出,分别占侵权案件总数的60%和20%左右。
刑讯逼供又出现了,只不过这次的对象不是无辜百姓,而是那些“臭名昭著”的黑社会老大。这样的判决多少有些让人难以承受,在通常的正义观里,该判刑的应该是那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黑恶势力”,而绝不应是敢把“黑恶势力”拉下马的英勇的公安民警。即便民警们的手段有些“过”了,充其量也不过是工作方式上的问题,犯不着上加之以刑。
在我国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已然18年后,这样的认识仍然颇有市场。面对公众对“黑恶势力”的群情激愤,隐约发出几声对“刑讯”的质问也显得象在瑟瑟发抖。我们要赞赏查处该案的检察官和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现时之司法生态环境下,做出这样的努力不仅需要对法律忠诚,也需要足够的勇气和信心。
是的,刑讯是一项古老而野蛮的罪恶,更是一项禁而不绝的罪恶。有关刑讯恶果的记录在中华大地上古往今来史不绝书。刑讯并非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作为一个中国的问题而存在,在国外刑事司法史上,刑讯也曾盛行一时。然而到了18世纪,刑讯开始在欧美诸国悄然敛迹,尽管并非“绝迹”,但不容质疑,在英国、德国、瑞典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刑讯确已不再是刑事司法中的普遍性问题。而直至今日,被刑讯人惨痛的叫声仍然在中国的司法领地上绕梁三尺,挥之不去。郑观应曾经痛切地责问:“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鞫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岂各国之人皆纯良,而我国之人独凶恶,必须施以毒刑,而后可行其情欤?”这样入骨三分的质问,在今天读来何尝不是一样地令人振聋发聩。
从法律的角度考量,刑讯逼供本不应成其为一个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得毫不含糊: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本之外,还有诸多口号、文件与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里三令五申。然而“严禁”之语背后,积淀下来的仍是由来已久的破案之需、素质之忧、财政之困、体制之弊、制约之失。是的,正因为这些理由的存在,刑讯才成其为一个“公开的秘密”,一个侦查机关赖以迅速突破案件的有效利器,一个法律文本中鲜见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所闻的一个名词,一个与破案后的汇报材料上经常出现的“加强讯问力度”意义等同的字眼。正是这个从头到脚都充满了罪恶的字眼扰乱了人们简单而纯朴的心理防线。
人们常常陷入自我矛盾之中不能自拔——如若是国家公权力以刑讯对待如杜培武等无辜百姓,有识之士自是义愤填膺,愤然质问。杜培武冤案得以昭雪后,媒体上对“刑讯逼供”的口诛笔伐应该似曾相识罢,这是在每一桩因刑讯而致的冤案得以昭雪之后通常都能见到的情景。然而有多少因刑讯而获罪的黑社会老大,我们曾经给予过他们以声援与同情,抑或仅仅是对法律的一丝尊重。在大多数人眼里,仍然仅仅看到了原罪的罪恶。是否在穷凶极恶的恶人面前,原本也是一种犯罪的“刑讯”就显得不那么“恶”,甚至可以被宽容。或者,至少也是可以被人为忽略的。由此引发的另一问题是,社会与公众对待刑讯的这种宽容是否也是一定程度上加固了“刑讯”赖以生存的基础,并进而促使其继续作“恶”呢?
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警方“打恶能手”刑讯逼供有罪的意义正在于此:如果法律今天放纵了对恶人的刑讯,我们拿什么保证下一次的刑讯不会再落在普通人的身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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