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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是宪政民主的基石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4日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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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中共中央修宪建议

  作者 陈杰人

  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就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还建议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20多年前的“资本主义尾巴”到今天即将登宪政殿堂的宪法性权利,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这一演变历程,不仅是概念上的变化,更是中国走向民主的历史足迹。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通过50多年来的宣传和维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已经广为人知。相对而言,私有财产则犹如一朵羞答答的玫瑰,只能在这个国家的某些角落里静静地绽放。尽管这个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无可否认地存在私有财产现象,比如个人的工资收入、生活资料等等,但这些东西一直不是主流,甚至连支流都算不上。即便到今天私有财产实际上遍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地点,但比起“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有财产”的主流地位来,私有财产仍然只是一个随时可能遭受政治暴风雨毁灭性打击或者任何行政机关肆意侵害的小媳妇。

  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站在历史的高度,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将私有财产权明确纳入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奠定了中国现代宪政民主的一块重要基石。

  关于什么是私有财产,历史上各种思想派别提出过不同的观点和定义,但结合其精髓来看,用通俗的话来说,私有财产就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其合符法律或者天然公理的方式和途径,取得并依法所有的可转化和衡量的物质性利益和某些非物质性利益。

  提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我们不得不提到已为全世界所熟知的一句西方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有人考证说,这句话当初的意思是指,哪怕在一个君主统治的非民主国家里,居民个人所有的住房和土地,风雨雷电这种自然现象可以进入,但国王却不能随意进入。享有一国之尊的国王尚且不能随意进入私人领地,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程度可见一斑。

  财产是物质的表现,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占有一定量的财富。著名学者刘军宁先生认为:“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刘先生用“两只蚂蚁抢面包屑,两只狗抢骨头,两头狮子抢猎物”的比方,深刻地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人和动物一样没有财产权的所有权观念,而凭武力得到想得到的东西,这个社会就没有文明和道德可言。

  事实上,人们对于财产权的追求,不仅是一种天性的表现,更是人们主动改造世界、谋求文明进步的有意识行为。否定一个人的财产权,首先就从物质基础上否定了创造和改造世界的动力。比如说,在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现代中国,如果我们仍然只能从宪政层面上承认私营企业主的“房屋和储蓄”,而对其通过经营获取的利润不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主们难免会如坐针毯。多数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起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权,只是做奴隶的权利。财产权利不仅是一种物质性的权利,更是一种政治权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都被否定或者取消,人们失去了自由支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可能。在这种条件下,无论一个国家的财富多么充足,这些财富实际只能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并为他们所支配。当个人的生存都必须仰仗一个虚无缥缈的“国家”的时候,每一个个体最终只能成为这个“国家”的奴隶而非主人。对此,英国哲学家奥克肖特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旦生产资料归于单一的占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

  就中国的现实条件来看,虽然我们在宪法层面承认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国家的财富,并从这个角度出发,以保护人民的名义最严密地保护公有财产。但问题是,当具体到每一个个体的人时,我们谁也无法说自己就是国家财富的主人,谁也无权支配这些财富。在这种徒有其名的所有权下面,如果我们每个公民个人所有的少得可怜的财富仍然不能得到保护,我们的生存就真的没有保障。在一个多数公民生存基本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的社会,没有人能够理性地认为这是一个宪政和民主的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关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修宪建议,是对20多年以来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取。如果这个建议能够被立法机关采纳,我相信,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更加繁荣和发展,为宪政打下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这样能赋予人民以自由。只有民众自由,宪政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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